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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754W/2026-0005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12-24
责任部门:灵武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2-27
名 称: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征收职责的通知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征收职责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集体土地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确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严格控制土地征收范围和规模,严禁擅自扩大征地范围,如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工作组织领导

灵武市人民政府为本市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主体,统一领导全土地征收工作,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局或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法定征收程序,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灵武市本行政区域除宁东镇范围内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负责宁东镇辖区内土地征收具体工作

三、土地征收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由自然资源局或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二)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自然资源局或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牵头,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配合进行现状调查,由乡镇负责提供拟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确权发证相关资料,组织拟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共同签字确认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调查结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

三)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自然资源局或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牵头,发改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信访局、各乡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第三方机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和结果进行审查,形成评定意见。评估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按照规定在市委政法委备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自然资源局或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牵头拟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等部门配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五)依法依规组织听证。征收范围内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并提出听证申请的,由自然资源局或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牵头,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听证事项,根据听证会议情况修改方案。

六)签订拟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自然资源局或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签订拟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各乡镇负责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向市自然资源局移交档案资料;征收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及宅基地的,由所属乡镇负责完成宅基地拆迁安置、附着物清理工作。

(七)提出拟征收土地申请报批。完成法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由自然资源局或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征收土地报批申请和具体实施土地报批工作,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人民政府提出拟征收土地申请报批。对个别无法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进行解释说明。    

(八)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措施。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人民政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四、其他事项

  1.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 拟征收土地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由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牵头会同关部门研究处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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