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灵武市烟草专卖局经充分调研、意见征求、专家论证、听证会、集体审议决定等相关程序后制定了《灵武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将《灵武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公布期届满后,于2021年10月30日起正式施行。
灵武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9月29日
灵武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灵武市辖区内申请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申请人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助力当地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履行控烟履约职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特殊群体稳定就业。
第五条 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对办理延续申请,除基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准予审批规定:
(一)城市街道、巷道、乡镇街道、工业园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二)居民小区外围营业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出入口两侧10米以内不受间距限制;居民小区内每2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为营业房和居民楼一层。
(三)机场内部航站楼、候客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四)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外围营业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候客厅内按照每5个商铺设置一个零售点。
(五)行政村村部周边有营业房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每个自然村(组、队、社)设置一个零售点,常住人口500人以上自然村(组、队、社)增加一个零售点,自然村(组、队、社)最多设置二个零售点。
(六)在国营灵武农场二站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国营灵武农场一站、三站、四站参照自然村设置零售点。
(七)各类综合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产业园区等具有封闭或相对封闭空间的,市场外围营业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市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八)餐饮住宿、娱乐服务类场所的零售点布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星级要求符合三星级标准以上;
2.可同时容纳300人就餐;
3.能容纳10人以上的包厢不少于20个。
(九)公寓楼、写字楼内零售点的设置仅适用于一层,按照申请先后顺序每栋设置一个零售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八项餐饮住宿、娱乐服务类场所除外。
(十)旅游景区外部售票区或游客集散中心设置一个零售点。
(十一)符合安全要求的加油(气)站,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不影响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十二)高速公路服务区最多设置两个零售点。
(十三)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调味品、冷鲜肉、床上用品、培训咨询机构、彩票屋、早餐车、报刊亭、化妆品店、美容美发、生产加工厂、修理店、公厕、废品回收点、寄递揽件为主的快递网点等,零售点布局总数量不超过辖区截止上一年度(12月31日)持证户总数的2%。
符合前款规定的零售点,按照总量控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的区域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根据申请先后顺序办理。
第七条 零售点不予审批规定:
(一)经营场所:
1.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如:化工、农药、油漆等场所;
4.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三)特殊区域: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
2.各类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培训、咨询机构及娱乐游戏场所内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未成年人在规定时间内,可正常出入的网吧、网咖、电玩游戏厅、游戏机室等);
3.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
4.未经本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四)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社会弱势群体,如残疾人、孤寡老人、无生活保障能力的人群等。
(二)当地政府帮扶的重点对象。
(三)军人退役或复转后选择自主择业的人员。
(四)政府鼓励发展的连锁便利店,1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六)被纳入灵武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的,歇业后在三个月内另选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新建、再建项目工地。
(八)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突出贡献者。
(九)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的认定解释:
(一)本规定中“间距”的测量方法是: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大门中心点到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大门中心点的直线距离。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二)本规定中的“综合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市场内经营多种商品,各种商品关联不大的批发或零售市场。
(三)本规定中的“集贸市场”是指:在城镇、乡村、城乡接合部等设置可以进行自由买卖的农副产品市场。
(四)本规定中的“专业市场”是指:同类产品积聚于某一区域进行交易、流通和配送的场所。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超过”、“不低于”、“以内”、“以上”、“不少于”、“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 宁东镇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灵武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如遇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