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中医院:
根据灵武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灵医保发【2019】10号),我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成立专项检查小组,对你院医疗保险服务进行全面核查。经查,发现你院存在低指征入院、雷同检查、分解住院、多计费用、不合理治疗等问题,以及不合理用药等违规行为。根据2019年9月9日《灵武市医疗保险行政处罚预告知书》(灵医保发﹝2019﹞45号)文件,现将查明的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查明事实:
1.对2018年1月-2019年3月期间节假日住院病人进行核查,确认1份病历存在低指征入院等违反医保协议管理规定的情况,涉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1307.39元。
2.分解住院7例,涉及统筹基金支付19789.01元。
3.不合理用药35例,涉及统筹基金支付6286.96元。
4.多计费用960例,涉及统筹基金支付1916.40元。
5.不合理治疗9例,涉及统筹基金支付868.25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第九条,以上行为涉及违规套取医保基金总额23881.05元,不合理用药涉及基金支付6286.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对上述行为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退回不合理用药医保基金支付金额6286.96元。
二、退回违规套取医保基金23881.05元,同时对你院违规低指征入院、分解住院、不合理治疗处以两倍罚款,多记费用处以四倍罚款,其他套取医保基金行为处以三倍罚款,罚款金额为51594.90元。
你院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夏银行灵武支行缴纳罚款51594.9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账户名称:灵武市财政局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或银川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灵武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