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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129/2019-00057 文  号 灵医保发﹝2019﹞68号 生成日期 2019-09-13
责任部门 灵武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医疗保险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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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崇兴镇卫生院

根据灵武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医保发【2019】10号),我局联合市卫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成立专项检查小组对你院医疗保险服务进行全面核查。经查,发现你院存在不合理用药违规行为。根据2019年9月9日《灵武市医疗保险行政处罚预告知书》(灵医保发2019﹞50)文件,现将查明的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查明事实:

不合理用药7例,涉及统筹基金支付1243.5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第九条,以上行为涉及违规套取医保基金总额1243.50元,不合理用药涉及基金支付1243.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对上述行为作如下处罚决定

    退回不合理用药医保基金支付金额1243.5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或银川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灵武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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