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医院:
根据市纪委监委转办举报线索,我局抽调专人成立检查小组,对你涉及你院医疗保险服务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核查。根据2019年11月19日《灵武市医疗保险行政处罚预告知书》(灵医保发﹝2019﹞78号)文件,现将查明的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查明事实:
你院实施的甲状腺射频消融术认定为套取医保收费项目,涉及11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第九条,以上行为涉及医保基金总额254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对上述行为作如下处罚决定:
退回违规套取医保基金25480元。对套取医保基金行为处以四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01920元。
你院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夏银行灵武支行缴纳罚款10192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账户名称:灵武市财政局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或银川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灵武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