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2-00275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11-25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打击侵权假冒商品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打击侵权假冒商品典型案例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2022年,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民意盼、危害大、风险高”等领域为重点,选准切入点,精准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典型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龙某某未经许可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案

2021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我市某居民点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龙某某正在将过滤后的自来水灌装在贴有百岁山注册商标的空瓶中,现场查获灌装好的标识为“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成品90箱(规格570ml,24瓶/箱)零13瓶,以及净水设备、储水罐、包装物、运输车辆等物品若干。经鉴定,涉案产品为侵犯“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同时,当事人龙某某未取得食品相关生产、经营许可。2022年2月,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龙某某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假冒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2173瓶、没收用于生产的设备、塑料编织袋、假冒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瓶盖、包装箱等7000余个/件,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我市5家商超、商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电热毯案

2022年1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器产品、纤维制品专项整治工作中,对我市部分商超、商行销售的电热毯进行检查中发现,5家经营户货架上待售的电热毯不能提供供货方的合法资质、购进票据及产品3C认证证书。经查,上述电热毯均未取得产品3C认证证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法责令5家商超、商行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没收无3C认证证书电热毯50条,按照涉案金额对5家商超、商行分别作出罚款600—30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我市7家建材销售部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特殊标志案

2022年3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期间,执法人员对全市建材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以某卫浴销售部为主的7家家装建材销售部联合进行促销活动,促销活动采用以彩页为主的宣传方式进行,彩页的主要位置使用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作为标识,宣传的主要标语为“3.15放心购”。经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为特殊标志,7家当事人并未取得消费者协会会徽使用授权,也非消费者协会官方授权机构。当事人将消费者协会会徽印制在宣传彩页上并以“3.15放心购”为宣传语进行宣传促销,侵犯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特殊标志专用权,同时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造成了误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对7家建材销售部分别作出罚款10000—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我市4家商店销售未经授权的北京冬奥会“冰墩墩”“雪容融”吉祥物造型商品案

2022年3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我市4家商店销售印制有北京冬奥会“冰墩墩”“雪容融”吉祥物造型玩具、气球、挂件。经查,4家商店均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许可,其行为构成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冰墩墩”“雪容融”吉祥物造型商品156件,按照涉案金额对4家商店分别作出罚款450-72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我市某智能节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农用滴灌带案

2022年3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春季农资产品质量专项检查中,对某智能节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内镶式贴片滴灌带依法进行了抽样送检。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监测研究院检测,所检项目中耐拉拔性能和炭黑含量不符合GB/T19812.3-2017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生产的不合格内镶式贴片滴灌带2000米,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我市3家百货商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2022年3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质检人员,对我市3家日用百货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南孚公司商标专用权电池。经鉴定,涉案电池均为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电池1956粒,对3家百货商行分别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我市7家商店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三无”儿童玩具案

2022年6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周边儿童玩具、学生用品及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商品专项检查中,发现7家商店销售“三无”、标签标识不规范或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儿童玩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7家商店停止销售“三无”产品,没收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晶泥、冰丝尼、史莱姆假水等“三无”儿童产品15个种类1300余件(个),按照涉案金额对7家商店分别作出罚款500—20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我市8家百货店、服装店销售不合格纤维制品案

2022年8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絮用纤维制品进行专项检查,发现8家百货商店、服装店销售的棉被、服装、棉大衣、棉门帘无标签标识,且部分内容物为黑色絮用纤维制品。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对上述纤维制品进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法没收不合格纤维制品145件,按照涉案金额对8家百货商店、服装店分别作出罚款800—29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案

2022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我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直播销售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直播间内墙体的直播背景海报印制有“宁夏盐池滩羊”等字样,从业人员在直播间正在利用微信直播平台销售鲜羊肉。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许可证明材料。经证实,当事人未取得“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的授权许可,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法责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提醒广大市民,如发现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和市场监管系统(附后)电话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各类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全力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灵武市市场监管系统举报电话: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0951-4031315

城镇市场监管所:0951-4021142

振兴市场监管所:0951-4021414

崇兴市场监管所:0951-4681246

农场市场监管所:0951-4591268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