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临河镇红柳湾村集体土地。灵武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以及临河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和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临河镇红柳湾村,共1个地块,总面积21.9915亩。
四至范围:东至中粮饲料,南至空地,西至宁夏艺虹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北至南一路;面积21.9915亩,其中农用地4.9425亩(其他林地0.18亩、其他草地4.7625亩),未利用地17.049亩。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4.2万元/亩。其中,乔木林地补偿标准为2.94万元/亩;其他草地补偿标准为0.42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0.42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安置对象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规定,由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公告期限: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2026年7月15日至2026年8月15日。同时在灵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临河镇、红柳湾村公告栏进行公告发布。
(二)听证权利: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灵武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经听证确需修改的,本机关修改完善后按原公告范围和方式予以重新公告。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间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流转合同、身份证等材料,及时到临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相关权利人不能到场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未在公告期间办理补偿登记的,将根据公示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补偿登记内容。
(四)协议签订: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可在办理补偿登记时一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人:杨佳晨 4513466
联系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