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部署要求,保障农民住房安全,提高农民住房质量,根据《关于开展农村住房调查及抗震性能评估有序推进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的通知》(宁城办发〔2020〕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全区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1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银川市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防灾减灾、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支持、群众自愿,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应改尽改,坚持确保质量、突出特色、积极稳妥,从2020年开始,按照新编制村庄布局规划,集中一段时间对全市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现居住房屋为唯一住房的农房进行改造,提升农村房屋建筑安全性和宜居性,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改造方式
按照农户自建、政府统建等形式,采取以下方式改造建设:
(一)加固改造。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但符合加固改造条件,或有保护价值的,按照抗震宜居农房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加固改造。
(二)原址翻建。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或房屋生命周期达到一定年限、加固改造不经济、没有保护价值的,可在原址就地翻建。
(三)异地迁建。对规划调整合并或需优化布局的村庄,以及在地震断裂带、滞洪泄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其他不适合建房区域。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按照集镇、村庄规划和宅基地管理要求,可就近在本村本乡或其他乡村异地选址新建。
(四)房屋置换。对有以旧换新、由远挪近等需求的,可购置城镇或保留村庄内经鉴定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空置楼房、农宅、校舍、村部房屋等进行改造,降低改造建设成本,避免资源资金浪费。
三、建设标准
(一)结构安全。严格落实上下圈梁、构造柱、三七墙等8度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勘察选址、结构设计、选材用材、地基处理、主体构造、部件连接、竣工验收等符合抗震规范要求。
(二)风貌乡土。维护原有地形地貌、自然景观、田园风光,传承创新红砖、红瓦、挑檐等不同地域传统农房建筑色彩形态样式,融合利用乡土材料、新型材料和传统工艺手法、现代建造技术,设计建造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房屋。对于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房屋风格参照本村村庄规划进行设计。
(三)功能适用。推行厨房、客厅、卧室独立设置房屋布局,配套建设室内水冲式厕所,完善人畜分离、庭院经济发展、储物停车附属用房、简易多样围墙大门等院落实用功能,配套水、电、路、通讯、绿化亮化、垃圾污水治理等设施。
(四)成本经济。坚持就地取材、就近选材,充分利用当地材料,优先选用本地建筑工匠,鼓励群众自身参与、互相帮工。建筑面积与家庭人口生产生活需要相匹配,高度原则上为一层,最多不能超过两层,最大限度节约建房支出。
(五)绿色环保。推广保温隔热等新型环保墙体、屋面材料和技术,推广多腔塑料型材、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等门窗,推广被动式太阳能暖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等建造方式,推广节水、节电、清洁采暖供热等新技术新产品,建设节能、降耗、无污染绿色建筑。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对象,调查评估。由市住建局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使用“宁夏抗震宜居农房在线监管信息系统APP”,依据《宁夏农村住房抗震性能评估导则》,按照明确的农村住房调查及抗震性能评估工作流程、技术规范,以及不同结构类型农村住房调查评估技术要领、指标标准、等级认定、处置建议等,对辖区内所有农村住房进行调查评估和定位,对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房屋进行精准认定识别,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房。与危房改造政策相衔接,对已实施危房改造及移民搬迁的新建房屋,具备上下圈梁、构造柱、三七墙等8度抗震设防要求,建立了改造档案的,或未实施危房改造房屋危险性鉴定为A级B级、具有相应等级的抗震构造措施、有鉴定档案的,可将改造档案或鉴定档案同时作为“一户一档”农户住房档案,不再重复进行调查评估。对于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但不是农户唯一住房、不符合支持改造政策的,也要调查评估造册,引导农户自行实施改造,或到安全住房居住生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以户口为准,每户只对住人主房进行全面调查和抗震性能评估,并支持实施改造,辅助用房按要求调查载明相关信息。
(二)政策解读,动员申报。各乡镇组织乡村干部深入农户宣传解读政策,发动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农户积极改造建设,引导农户按照规划自愿申请、签订协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同意,逐级申报、公示。
(三)明确条件,严格审查。申报列入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政策支持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达不到8度抗震设防烈度标准要求的住房,群众有改造意愿的可纳入改造建设;二是具有本地农村户籍的农户;三是现住房是唯一住房。以下情形不列入支持范围:另有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自有住房的;近年来享受政策实施了危房改造或移民搬迁,且住房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以及今后新增“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计划实施移民搬迁,拟按相应政策申请支持的;已享受城镇棚户区改造等中央资金支持政策的;国有土地上住房;突击分户、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规划范围不在中心村庄(保留村庄)加固改造翻建房屋、不执行法定规划安排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支持补助条件的。
各乡镇要准确理解和认真正确把握支持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必须同时具备的3个条件和不予支持的7种情形,同时认真核实农户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等情况,精准确定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支持对象,特别要贯彻农村“一户一宅”基本住房制度,一院一户主要看住人主房是否达到抗震设防标准;一院两户及以上且常住、另外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户口分别对其住人的主房进行调查评估、认定支持;一院一户多代多人、没有分户和另批宅基地且常住的,如住人主房人均面积小于当地农村人均住房面积,经农户申请、按照规定程序评议审核审批后,可按两户对住人主房进行调查评估、认定支持;对于早些年享受政策实施了危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但因当时建房标准低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现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也可在认真调查评估基础上严格把关、予以支持。对于其它特殊情况,需支持实施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的,通过一事一议,由农户申请,逐级评议审核批准并报银川市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同意后予以支持,但坚决杜绝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四)统筹规划,逐年改造。各乡镇要统筹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镇村布局调整优化、“五类村庄”(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合并、整治改善)及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整治、空心村治理等需要,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空心化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科学规划布局镇村及农房建设,组织乡村根据农户意愿,逐户确定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方式、选址、时序等。市住建局要结合申报及满足条件的农户数量情况,建立《灵武市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花名册》总台账和分年度改造台账。优先安排边缘易致贫户中除危房改造“四类重点对象”及其他贫困户之外的非贫困户、贫困乡村中的非贫困户、灾害易发多发区住户、实施美丽村庄建设项目和空心化率较高拟搬迁合并村庄住户等,确定当年改造计划任务,由住建局统一汇总后于6月30日前将当年改造建设任务数量上报自治区住建厅。
(五)严格标准,组织实施。市住建局要依据自治区住建厅印发的《宁夏抗震宜居农房加固改造建设技术导则》《宁夏特色抗震宜居农房设计图集》等标准规范,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和风貌、成本、节能等管控措施,在选址、设计、用材、工程组织、建筑施工、工匠培训等方面全程指导服务,对每户房屋加固改造和建设方案及建筑材料、施工队伍等认真指导,切实提高农房建设质量和水平。对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农房等新的建造方式的,在加强工厂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延伸监管的同时,要提出建筑风貌本地化要求,确保农村整体建筑风貌的协调。对确定为改造任务的,各乡镇要积极组织农户实施改造,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当年度改造任务并入住。
(六)验收销号,拨付资金。改造建设工程竣工后,各乡镇要指导农户及建筑工匠、施工单位或统建单位履行各方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自行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书》。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乡村逐户进行备案复查,自治区技术指导组将进行核查,验收合格后通过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额兑现补助资金,并在改造台账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APP)中进行销号。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住建局、
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扶贫办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灵武市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继良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成员:朱更生市住建局局长
马学龙 市发改局局长
刘希刚 市财政局局长
马卫国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武 波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 军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学理 东塔镇党委书记
吴 伟 崇兴镇党委书记
谢 刚 郝家桥镇党委书记
杨惠君 临河镇党委书记
郭少元 马家滩镇党委书记
范永胜 梧桐树乡党委书记
马少华 白土岗乡党委书记
杨 双 市扶贫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朱更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负责全市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工作,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住建局要加强现场监督指导,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村庄规划编制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市发改局负责项目支持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各乡镇负责实施抗震宜居房的改造建设。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做好农村住房调查评估、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审批管理、自然和地质灾害评估、资金保障等相关工作,确保工作有序衔接、信息资源共享。
(二)多方筹措资金。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按照加固改造每户1.2万元,原址翻建、异地迁建、房屋置换每户2万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含中央补助资金)与市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农房调查及抗震性能评估鉴定费用由市财政承担。通过统筹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对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村庄点基础设施给予配套支持,拓宽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筹资渠道。要发挥农户主体作用,动员农户积极自筹资金、投工投劳、相互帮工改造建设。
(三)严格用地管理。落实“一户一宅”宅基地管理规定,加固改造、原址翻建房屋严格控制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宅基地面积不足标准和确需超出标准的部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禁止未批先建、违规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等行为。异地迁建的,迁入地与迁出地建设用地指标置换,迁入地尽量利用既有宅基地、村庄居住区内空地及其他空闲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规划和法定程序调整、报批。房屋置换的,连同宅基地一同置换。迁出地农户搬迁后,原有宅基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收回再利用,拆除清理原危旧房屋、院落,并组织验收,做到市内宅基地总量“占补平衡”。宅基地审批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要求进行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加强监管考核。建立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机制,堵塞漏洞,严肃纪律,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吃拿卡要、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加强补助资金监管,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同步跟进监督检查。
(五)深入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有关政策、标准、制度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基层干部、工作人员、农村工匠等人员培训,及时总结、宣传改造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和推广一批先进典型、样板工程,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