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农场渠管理所迁建项目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武市2018年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8〕305号)批准,结合灵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现决定征收农场渠管理所迁建项目用地。
一、 征收范围:
灵武市清河路北侧,西门粮库西侧,用地面积2.985亩。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实施单位:宁夏农垦灵武农场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补偿:按照《农场渠管理所迁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农场渠管理所迁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农场渠管理所迁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为尽快完成农场渠管理所迁建项目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灵政办发〔2016〕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灵武市清河路北侧,西门粮库西侧,用地面积2.985亩。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实施单位:宁夏农垦灵武农场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
(五)《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灵政办发〔2016〕81号)。
四、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由市纪委监委监督,在市发改局已招标的评估机构数据库中抽取。
五、征收补偿方式
集体土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规定进行补偿。属于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参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地上其他附着物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灵政办发〔2016〕81号)进行补偿。
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六、实施期限
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