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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100/2019-00094 文  号 灵政发〔2019〕26号 生成日期 2019-04-08
责任部门 灵武市政府办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征地补偿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征收决定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农场渠管理所迁建项目土地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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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农场渠管理所迁建项目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武市2018年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8305批准结合灵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现决定征收农场渠管理所迁建项目用地。

一、 征收范围

灵武市清河路北侧,西门粮库西侧,用地面积2.985亩。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实施单位:宁夏农垦灵武农场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补偿:按照《农场渠管理所迁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农场渠管理所迁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1948

    (此件公开发布)


农场渠管理所迁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尽快完成农场渠管理所迁建项目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灵政办发〔2016〕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灵武市清河路北侧,西门粮库西侧,用地面积2.985亩。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实施单位:宁夏农垦灵武农场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

(五)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灵政办发〔2016〕81号)

四、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由市纪委监委监督,在市发改局已招标的评估机构数据库中抽取。

五、征收补偿方式

集体土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规定进行补偿。属于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参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地上其他附着物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灵政办发〔2016〕81号)进行补偿。

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六、实施期限

    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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