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做好宁夏仁存渡护岸林场黄河河道及滩地被占问题整治区域职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宁夏仁存渡护岸林场渡口管理站职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宁夏仁存渡护岸林场渡口管理站职工房屋征收拆除后土地恢复自然状态,房屋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
二、征收范围
灵武市滨河大道西侧宁夏仁存渡护岸林场渡口管理站住宅区。拟征收住宅区占地51507.2平方米,建筑16124.87平方米(主体房9367.14平方米,附属房4341.73平方米,棚架1200平方米,农用机械库房1216平方米),涉及90户。
三、征收实施单位
宁夏仁存渡护岸林场。
四、征收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五、评估机构确定方式
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下,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如协商不成,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凡在上述征收范围内享有合法权利的住户,由实施单位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产权置换、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根据第三方测量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认定后予以公示。
(三)产权置换、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
1.异地选址新建住房安置。由被拆迁人在房屋产权置换和产权调换中任选一种方式进行安置。房屋产权置换按照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1等面积置换;房屋产权调换按照被拆迁主体房屋评估价值和新建住宅评估价值进行差价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产权调换和产权置换房屋建设规划总建筑面积9554.54平方米,建设单层框架结构房屋89套,其中:住宅总建筑面积9224.54平方米,公共建筑总面积330平方米。建设占用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
2.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后,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四)附属房、棚架、农用机械库房和其他地面附着物均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五)安置地点为宁夏仁存渡护岸林场新华桥管理站原苗圃地。
(六)安置房分为3种户型:A户型主体建筑111.97平方米,建设数量为规划总数的69.7%;B户型主体建筑88平方米,建设数量为规划总数的27%;C户型主体建筑56.8平方米,建设数量为规划总数的3.3%。各户型最终面积的确定以房管部门实测面积为准,面积差额按新建房屋造价多退少补。
(七)选择安置房的方式及顺序:在规定的安置区内,按照签订征收协议的时间顺序,先签先选。
(八)安置房的交付标准:毛坯房。
(九)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第三方测量公示后的面积15元/月/平方米计发,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至新建房屋验收之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搬迁补助费标准:按每平方米15元计发,按第三方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费;选择新建安置房的,发放两次搬迁费。
(十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由征收人组织统一拆除。
(十二)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经出租的,只对被征收户进行补偿,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租赁人双方自行解决。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经出售的,需提交合法权利证明材料,由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十三)补偿费发放时间:自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将钥匙交予征收人。征收人在被征收人交钥匙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及其他补偿费兑付给被征收人。
(十四)对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奖励。
(十五)被拆迁户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一律不予安置补偿,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宜
(一)自本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权利人可书面提出意见、建议或申请听证。
(二)本方案仅适用于宁夏仁存渡护岸林场黄河河道及滩地整治区域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所确定的范围。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宁夏仁存渡护岸林场研究后下发补充方案。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宁夏仁存渡护岸林场渡口管理站住宅区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联系单位:宁夏仁存渡护岸林场
联系地点:灵武市崇兴镇龙徐滩村宁夏仁存渡护岸林场
联 系 人:谢应吉 13895412456
王 波 13895109523
杨 瑞 17395052422
特此通告。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