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47条、48条有关规定,现将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白泾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白泾路建设项目,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征收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白土岗乡长流水村境内。四至范围:东至下白路,西至211国道,南至农田,北至农田,全长2.61公里。
三、征收面积
1.土地面积:约57.6645亩。
2.主要地类:国有土地44.4435亩、集体土地13.221亩(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地原则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资金筹措
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六、补偿安置方式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规定执行,已确权的国有土地参照集体土地补偿。
七、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措施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等途径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国土资规发〔201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灵武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灵政发〔2017〕4号)执行。
八、其他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到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或白土岗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九、公告期限:自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8日(三十日)。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人员:王永安 13995399168 龙翔 13895119663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