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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7965B/2024-00070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5-15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征地补偿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灵武市第七中学周边环境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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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提升灵武市第七中学周边环境“脏乱差”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灵武市第七中学周边环境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规划用途为幼儿园、小学、道路、城市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

东至中山街北延伸段,西至原职业中学,南至307国道绿化带,北至灵武农场排水沟(宁夏鼎夏酒业有限公司不在此范围)。

三、征收实施部门

征收实施部门: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区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五、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征收房屋类型根据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的登记用途为准;征收房屋建筑物面积根据第三方测量、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由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后予以公示。

六、评估机构确定方式

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下,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如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七、补偿安置政策

本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灵武农场国有土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文件规定执行。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商业、工业、办公等用途的房屋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补偿,以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地上附着物按照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房屋租赁和二次装修问题由租赁双方自行解决。

2.产权置换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途的(具有产权证书)可实行产权置换;采取产权置换的房屋必须达到主体结构完整(四面墙体,门窗齐全,房屋进深、间口符合住宅用途),且高度在2.6米以上;高度2.6米以下的建筑物:杂房、棚房等不予置换,按照评估价格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后土地不再另行补偿。被征收人一个产权证房屋只能置换一套安置房(分户以产权证认定,无产权证不予置换安置房,采取评估货币补偿),结果由征收部门进行公示,安置房选择方式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后序号为准。

(2)实行现房安置,安置房为步梯六层,共120套,面积在87平方米至133平方米之间不等,分别为:枣香苑一期、枣香苑二期、芙蓉家园、花畔里、盛世灵州、灵州花园一期、灵州花园二期、家和苑A区、梨花苑B区、花雨湖滨C区(详见安置房明细表)。

(3)根据征收部门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被征收人置换安置房。砖混(含砖瓦房)及二层简易楼房屋置换安置房系数为1:1;砖木结构房屋置换安置房系数:1:0.9、砖土木结构房屋置换安置房系数:1:0.85、土木结构房屋置换安置房系数:1:0.8,置换后的面积以楼房一层为基础。

(4)被征收人选择其他楼层的安置房,面积按照相应楼层系数进行计算。安置房楼层系数分别为:一层1、二层0.9、三层0.85、四层0.95、五层1.1、六层1.2。

(5)安置房选定后,安置房面积大于置换面积的,按照文件补交差额价款。

3.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按照《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1)搬迁费。征收住宅、办公用途的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费低于460元的,按460元计发;征收商业用途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征收生产加工费,对机器设备根据拆装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协商确定搬迁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采取现房安置和货币补偿的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3)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及面积)评估价值的7‰×3个月,一次性发放。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

自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权利人可书面提出意见、建议或申请听证。

九、在征收范围内,发生土地或地上附着物权属争议、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凭有关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权属纠纷调查处理。

十、被征收人要保证房屋产权、债务债权清晰,因故意隐瞒、伪造产权证件等事实,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由被征收人负责。

联系单位: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地点:灵武市灵州大道76号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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