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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79W/2024-00078 文  号 灵农发〔2024〕24号 生成日期 2024-02-19
责任部门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灵武市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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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灵武市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4年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宁农(牧)发〔2023〕14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1.强制免疫病种(4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

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

2.因病设防病种(2种): 狂犬病和炭疽。

(二)免疫要求

全市范围内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的强制免疫工作。规模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中小养殖户和散养户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每月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 、强制免疫病种、疫苗种类、免疫动物种类

(一)口蹄疫

对全市所有奶牛、肉牛、骆驼、鹿使用牛羊口蹄疫0型- A 型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全年免疫2次。对全市所有羊使用羊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全年免疫2次。对全市所有猪使用猪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进行免疫,一个月后再进行强化免疫1次,全年免疫2轮。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 株+H7N9 H7-Re4 株 )进行免疫,全年免疫2次,如国家疫苗毒株更新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毒株疫苗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

对全市所有羊使用小反刍兽疫疫苗进行免疫,春季或秋季集中免疫1次,新生羔羊和补栏羊只及时进行补免。

(四)布鲁氏菌病

1.种畜场实施净化,奶牛场自行免疫,并在我局备案。

2.对全市除种羊、奶羊以外的羊只春季集中免疫结束后使用布鲁氏菌基因缺失活疫苗(M5-90△26 株)进行免疫1次,新生羔羊和补栏羊只及时进行补免;肉牛使用布鲁氏菌活疫苗 (A19 株)疫苗对3-6月龄母犊牛进行免疫。

三、因病设防病种、免疫动物种类

(一)狂犬病

对农村有主犬全部进行登记,根据人间流行情况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二)炭疽

近3年内人间或畜间发生炭疽疫情的老疫区(崇兴镇)对新购入和新生的易感动物,使用Ⅱ号炭疽芽孢苗于春季进行免疫1次。其他乡镇在发生炭疽疫情时,对易感动物开展紧急免疫。

四 、主要任务

(一)疫苗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于2024年1月底完成疫苗招标采购意向挂网,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采购,确定代理公司和采购方式;于3月上旬完成2024年动物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工作,确保春防工作顺利开展。

(二)综合防控工作

1.免疫时间。2024年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时间为:春防工作从3月15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秋防工作从9月1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

2.摸底调查。2024年2月20日至3月15日,各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以下简称“各畜牧兽医站”)、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各服务组织”)在辖区内开展畜禽摸底调查工作,并按照摸底调查表的要求逐户进行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为防疫物资储备提供依据。

3.技术培训。2024年2月底,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服务组织围绕防疫前期准备,中期疫苗运输及保存、个人防护、免疫注射、免疫档案规范填写(含牧运通系统)、监测采样及后期免疫档案归档等关键环节,对防疫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确保免疫质量。

4.强制免疫。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畜牧兽医站做好辖区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组织、监督指导等工作,确保强制免疫工作有序按时完成。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要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畜禽的免疫接种、消毒工作,确保免疫质量。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户)及有条件的场户实施程序化免疫,确保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

5.消毒灭源。在开展春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按照消毒技术规程,对养殖小区、养殖大户、屠宰场、活畜禽交易市场和畜禽圈舍、湖泊湿地等进行彻底消毒灭源工作,并做好消毒登记工作。

6.补免工作。建立常年补免机制,在集中免疫工作结束后,由各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各服务组织对辖区内新购入畜禽、应免幼畜、已到免疫期畜禽进行补免,消除免疫空白。

7.流行病学调查。在开展防疫工作的同时,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畜牧兽医站、各服务组织要做好畜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要对辖区内畜禽的病死情况、进出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及时进行排查统计,重点排查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发现疑似病例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三)推进“先打后补”工作

在2023年“先打后补”推进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扩大补助范围,将中小户及散养户纳入“先打后补”范围,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先打后补”补助资金从疫苗采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自行解决,于12月底前完成“先打后补”资金兑付工作。

(四)做好免疫记录

要指导养殖场(户)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各畜牧兽医站、社会化服务组织人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五)落实报告制度

各畜牧兽医站、服务组织按月报告免疫情况,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工作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各畜牧兽医站、服务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评估免疫效果

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动物疫病监测方案,按照常规和集中监测相结合、定期监测和随机监测相结合的要求,对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进行监测。集中监测时间为5月上旬和11月初。同时,把免疫抗体水平作为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和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经费支付的重要评价指标,不合格的不予补助。要通过检测免疫抗体水平评价辖区内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和效果,对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查找原因,进行补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局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管理和使用监管,负责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评价;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及时安排。根据《2024年全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的要求,及时召开防疫工作启动会。安排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明确分工,确保在规定时间完成集中免疫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随机深入养殖场(户)检查指导,解决免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免疫工作顺利进行。

(三)压实主体责任。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督促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落实免疫责任,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经费管理。农业农村局协调财政局确保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包括疫苗、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规范合理使用。在10月底前完成疫苗经费结算支付,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定期开展技术培训,针对布病免疫、防护等开展专项培训,指导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技术人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防疫人员和养殖场(户)兽医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

(六)强化监督检查及监管。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冷链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加强产地检疫、流通监管、屠宰检疫等监督检查力度,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免疫状况不清楚的不予出证。对跨省调运的种畜禽等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禁止调运未加强免疫和免疫情况不明确的畜禽。

(七)加强疫苗使用管理。进一步加强疫苗使用管理,科学核算疫苗需求数量,根据工作需要采购、调运和储备疫苗。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上的要求储存、运输、使用疫苗,加强出入库管理和使用过程监管,保障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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