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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106/2018-88586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8-11-15
责任部门 灵武市公安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户籍管理
所属“五公开” 服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户籍相关业务办理流程

户籍相关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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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户口申报、立户、迁移、变更、注销等,身份证居住证申领、签注、挂失等业务受理办理流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2〕38号、《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

  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和办理流程表(户籍)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所需材料

审批层级

办事流程

1

身份证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60个

工作日

10个

工作日

1.本人凭户口本或者驾驶证、社保卡等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

县级

公安机关

受理—审核—回复

2

异地身份证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60个

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1.居民凭户口本或者驾驶证、社保卡等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和居住证;2.学校学生凭教育部门的在读证明或者学生证。

县级

公安机关

受理—审核—回复

3

临时身份证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个

工作日

即办

1.本人凭户口本或者驾驶证、社保卡等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和受理正式身份证的凭证。

县级

公安机关

受理—审核—回复

4

身份证挂失


即办

即办

1.本人凭户口本或者驾驶证、社保卡等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和受理正式身份证的凭证。

县级

公安机关

受理—审核—回复

5

身份证解挂


即办

即办

1.本人凭找到的身份证。

县级

公安机关

受理—审核验—回复

6

民族变更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随父母变更民族的:需持宗教局出具的《批准(变更)民族成份通知书》或者本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和户口本;

2.因其他原因需变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及户口本。

市级

公安机关

受理—审核—治安大队长签字(首席签字)—分局主管局长签字—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回复

7

年龄变更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填写“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报表”(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2.户口本、实际年龄原始凭证(如一代身份证、老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表底表、迁移证件注明等;3.户籍信息明显存在逻辑错误的,派出所调查申请人相关社会关系及村(居)委会负责人询问笔录,出具调查报告。

县级

公安机关

受理—审核—治安大队长签字(首席签字)—分局主管局长审批—回复

8

姓名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未成年人变更姓名。(1)变更姓的:需亲生父母双方到场按规定填报变更姓名申请表(父母一方去世的,由在世的父亲或者母亲到场办理,父母双亡的,由监护人到场办理);(2)变更名的:需亲生父母到场按规定填报变更姓名申请表(父母一方去世的,由在世的父或母到场办理;父母双亡的,由监护人到场办理;离异的,由监护人持法院判决书、民政部门离婚证明到场办理);(3) 变更人户口簿、身份证。

2.成年人变更姓名的:本人按规定填报变更姓名申请表、变更人户口簿、身份证。

县级

公安机关

受理—审核—派出所所长(治安大队长、首席签字)审批—回复

9

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即办

即办

1.父或母户口在本市的:(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居民户口簿。

2.父或母是本市驻军部队军人的:(1)父、母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2)父、母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3)出生医学证明。

3.父或母、婴儿是出国(境)人员的:(1)出生证明原件和大使馆、自治区外办出具的翻译件;(2)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护照;(3)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4.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婴儿无《出生医学证明》的:

(1)出生医院、接生人员、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2)亲子鉴定;(3)父、母居民户口簿。

县级

公安机关

受理—审核—回复

10

补登和补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1.办理收养登记的:(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2)父、母居民户口簿。

2.未办理收养登记,形成事实收养的:(1)派出所调查笔录,出具调查报告;(2)村(居)委会出具的事实收养证明;(3)市局技术部门出具的DNA检测排除是拐卖、失踪儿童报告;(4)父、母户口簿。

3.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婴儿六周岁以上补录有《出生医学证明》的:(1)父、母户口簿;(2)《出生医学证明》。

4.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婴儿六周岁以上补录无《出生医学证明》的:(1)出生医院、接生人员、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2)亲子鉴定;(3)父、母居民户口簿。

县级

公安机关

受理—审核—治安大队长签字(首席签字)—分局主管局长审批—回复

11

死亡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即办

即办

1.公民自然死亡的:(1)死亡人员户口簿;(2)死亡医学证明。

2.在国外死亡的:(1)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和大使馆、自治区外办出具的翻译件;(2)死亡人员户口簿。

3.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1)死亡宣告判决书;(2)死亡人员户口簿。

4.非正常死亡的:(1)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2)死亡人员户口簿。 

县级

公安机关

受理—审核—回复

12

分户立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即办

即办

1.本人有房屋产权证明的:(1)本人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正本或购房发票;直管公房、公租房的租赁证;(2)居民户口簿。

2.在他人有产权证明的房屋落户的:(1)房主房产证明(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正本或购房发票;直管公房、公租房的租赁证);(2)需房主和入户人共同填写申请表;(3)落户人的户口簿。

3.在乡村有宅基地证,满18岁的直系亲属可以分户:(1)房主户口簿;(2)房主与被分户人填报审批表;(3)宅基地证明材料。

4.单位集体户立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的:(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合法证明;(2)法人填写的申请表。

县级

公安机关

受理—审核—回复

13


户籍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即办

即办

1.迁往省外户口的:1.准迁证;2.户口簿。

县级

公安机关

受理—审核—回复

14

户籍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即办

即办

1.市内户口迁移登记的:(1)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正本或购房发票;直管公房、公租房的租赁证;(2)户口簿。

2.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职业的,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银川市入户:(1)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2)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房屋所有人和入户申请人现场填报入户审批表(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填写入户审批表);(3)原籍户口本;(4)原籍户口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3.在本市拥有合法房产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可在本市入户:(1)《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贷款的凭银行盖章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原籍户口簿;(3)原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4.军队转业干部(含士官)及家属随迁落户的:(1)转业证(退伍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2)结婚证、随迁家属户口簿;(3)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的:(1)民政部门文件或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介绍信;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3)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4)结婚证;(5)随迁家属户口簿。

6.由本市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 的:(1)原注销户口簿;(2)复退军人介绍信或退伍证。

7.军人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的:(1)退伍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2)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3)父、母的户口簿。 

8.、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就业或落户的军队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1)上级主管部门批文;(2)迁入人员户口簿;(3)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8.大中专院校学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1)在校生:①录取通知书; ②户口迁移证;③身份证。(2)原户籍在本市的毕业生(含退学学生)的:①毕业证(退学证明);②原注销户口簿。(3)原户籍不在本市,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可在本市入户的:①中专以上毕业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②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房屋所有人和入户申请人现场填报入户申报表(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填写入户申报表);③原籍户口簿;④原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9.公民出国(境)和回国(入境)户口的管理的。

(1)户口被注销需恢复的:①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②户口注销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资料;③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2)港澳、台、华侨居民获准回内地定居的:①批准定居通知书或华侨回国定居证;②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3)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的。所需材料:①入籍批准书;②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县级

公安机关

受理—审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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