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出生入户登记……………………………………………1
(一)父或母户口在本市…………………………………1
(二)父或母是本市驻军现役军人………………………1
(三)父或母系出国(境)人员…………………………1
(四)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六周岁以上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人补录登记……………………………………………2
(五)父或母户口在本市,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人补录登记…………………………………………………………2
(六)公民依法收养………………………………………2
(七)公民私自收养………………………………………2
(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儿童…………………3
(九)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3
二、死亡注销………………………………………………4
(一)公民自然死亡………………………………………4
(二)在国外死亡…………………………………………4
(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4
(四)非正常死亡…………………………………………4
三、分户立户………………………………………………5
(一)购买住房、公租房、廉租房或者政府安置分立户…5
(二)购买二手房屋入户…………………………………5
(三)在他人有所有权房屋立户…………………………5
(四)农村村民分户………………………………………6
(五)单位、社区集体户立户(10人以上)……………6
四、本市户口迁移…………………………………………7
(一)本市合法房产迁移…………………………………7
(二)本市城镇租赁房屋户口迁移………………………7
(三)离婚户口迁移………………………………………7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入户………………………………………………8
(一)在校生入学校集体户………………………………8
(二)原户籍在本市的毕业生……………………………8
(三)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可在任意银川市城镇公安派出所入户,可迁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户口………………………………………………8
(四)户内成员因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9
六、迁往外省……………………………………………9
七、投靠…………………………………………………9
(一)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职业、合法房产、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办理配偶、子女或父母投靠入户………………………………………………………9
(二)乡村居民投靠 ………………………………………10
八、外省、市迁入………………………………………10
(一)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职业的,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市入户…………………………………………10
(二)在本市拥有合法房产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市入户……………………………………………11
(三)户口准迁证、迁移证过期的………………………11
(四)迁移证、准迁证丢失的……………………………11
九、军人及其家属入户……………………………………12
(一)军队转业干部(含士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市入户………………………………………………12
(二)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12
(三)由本市入伍的复员或退伍军人(有乡村入伍复员后在乡村恢复户口)……………………………………………13
(四)军人在服役期间,父或母户口已迁入本市的……14
(五)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就业或落户的军队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迁入本市………………………………………………………14
十、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15
(一)婴儿出生登记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15
(二)未成年人姓、名变更………………………………15
(三)成年人姓名变更……………………………………15
(四)增加曾用名…………………………………………15
(五)更正出生日期………………………………………16
(六)干部出生日期更正…………………………………16
(七)民族变更……………………………………………17
十一、公民出国(境)和回国(入境)户口的登记……17
(一)户口被注销需恢复登记……………………………17
(二)港澳、台、华侨居民获准回内地定居户口登记…18
(三)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户口登记…………………19
十二、成年人户口补录、恢复……………………………19
(一)本市有原始资料的…………………………………19
(二)本市无原始资料的…………………………………20
(三)因判处刑罚被注销户口的,在原户口注销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有本市户籍人员愿意接受的…………………20
(四)公安机关三个月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无法甄别身份的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人员……………………………20
(五)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20
(六)在我市登记户口,后因长期外出或婚嫁外地被注销户口和其他原因造成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没有户口信息,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无户口人员……21
(七)无相片、查无此人、重户删除需要恢复…………21
十三、户口注销 …………………………………………21
(一)入伍注销……………………………………………21
(二)出国(境)定居注销………………………………22
(三)重复户口注销………………………………………22
(四)对户口信息中姓名、出生日期不相符的……………22 十四、补领户口簿…………………………………………23
一、办理权限…………………………………………………23
(一) 由市局负责审批的事项………………………………23
(二)由县(市)局、分局负责审批的事项………………23
(三)由县(市)局、分局治安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24
(四)由派出所负责审批的事项……………………………24
(五)其它业务由户籍民警现场办结………………………24
二、其它事项…………………………………………………24
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
一、出生入户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在派出所民警见证下,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一)父或母户口在本市
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或母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二)父或母是本市驻军现役军人(可入部队所属派出所集体户)
提交材料:
1.父或母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
2.父或母军人公民身份证、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三)父或母系出国(境)人员
提交材料:
1.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及子女入境旅行证、结婚证(大使馆或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中文译本);
2.出生证明(大使馆或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中文译本)。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需提供入户人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3.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四)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六周岁以上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人补录登记
提交材料:
1.父或母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
(五)父或母户口在本市,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人补录登记
提交材料:
1.出生医院或接生人员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
2.亲子鉴定材料;
3.父或母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六)公民依法收养
提交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七)公民私自收养(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后至2016年10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实施前)
提交材料:
1.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注:属地派出所应对入户人员走访、调查,进行DNA检测,并通过打拐系统进行比对,排除拐卖、失踪儿童后,出具可入户的调查报告)
(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儿童
提交材料:
民政部门出具的弃婴、儿童入院通知书。
(九)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原则上随母落户)
提交材料:
1.随母落户的,凭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随父落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登记要完整、准确,父亲和母亲在“民警见证下”填写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但申请随父落户的,父亲和母亲在“民警见证下”填写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居民户口簿、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4.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书面说明、落户地派出所出具可入户的调查报告;若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二、死亡注销(派出所已确认死亡,无法联系家属的,书面告之村(居)民委员会后,由派出所以纸质材料在社区进行公示7天,注销户口)
(一)公民自然死亡
提交材料:
1.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2.死亡医学证明。
(注:公民往年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凭居委会、单位介绍信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注销户口;对公民以死亡、网上按查无此人或其他原因注销的,再不办理恢复户口,直接出具死亡证明)
(二)在国外死亡
提交材料:
1.死亡医学证明(大使馆或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中文译本);
2.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提交材料:
1.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裁定、执行命令;
2.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四)非正常死亡
提交材料:
1.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法医鉴定报告;
2.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三、分户立户(未成年人不能担任户主)
(一)购买住房、公租房、廉租房或者政府安置分立户
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本人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首付)、购房合同副本和贷款合同、公租房、廉租房租赁证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注:公租房、廉租房只能办理夫妻、未成年子女随迁或投靠)
(二)购买二手房屋入户
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公证书、房屋交易发票和贷款合同。
(注:原住户联系不上或户口不愿迁出的,可凭新住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入户手续,并将原住户的户口迁入到派出所集体户上)
(三)在他人有所有权房屋立户(含本市户口)
提交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首付)、购房合同副本和贷款合同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房屋所有人和入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申请表;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
(四)农村村民分户
(1)年满18-30周岁未婚村民分户
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宅基地证或直系亲属土地承包合同;
3.房主与被分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申请表。
(2)已婚村民分户
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3.村委会出具的单独生活证明;
4.房主与被分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申请表。
(五)单位、社区集体户立户(10人以上)
提交材料:
1.机关、团体、企业、社区或者事业单位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本单位房屋产权证明;
3.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四、本市户口迁移
(一)本市合法房产迁移
提交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首付)、购房合同副本和贷款合同、公租房、廉租房租赁证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居民户口簿。
(注:农垦核发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证明、只限本市城镇居民迁移)
(二)本市城镇租赁房屋户口迁移
提交材料:
1.本市常住户口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房屋所有人和入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申请表(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其他亲属落户,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15平米标准,客厅、卫生间厨房除外);
2.居民户口簿。
(三)离婚户口迁移
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入户
(一)在校生入学校集体户
提交材料:
1.录取通知书;
2.户口迁移证;
3.身份证。
(二)原户籍在本市的毕业生(含退学学生)
提交材料:
1.毕业证(退学证明);
2.原注销居民户口簿。
(三)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可在任意银川市城镇公安派出所或社区集体户入户,并可迁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户口
提交材料:
1.中专以上毕业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原居民户口簿;
3.原居民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四)户内成员因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
一方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另一方不愿提供居民户口簿,公安派出所应当进行调解告知,并凭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书面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同时在户口登记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迁移的日期和原因。
六、迁往外省
提交材料:
1.准迁证(北、上、广以当地人社部门录用文件办理迁移);
2.居民户口簿。
七、投靠
(一)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职业、合法房产、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办理配偶、子女或父母投靠入户(父母投靠子女可随迁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可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提交材料:
1.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或营业执照;中专以上毕业证或国家
职业资格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首付)、购房合同副本和贷款合同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原居民户口簿;
3.原居民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二)乡村居民投靠
1.乡村居民办理宁夏乡村户口夫妻相互投靠,一方城镇居民投靠乡村,只能投靠派出所集体户;城镇居民与乡村居民离异,城镇未成年子女投靠乡村,依据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办理投靠;对于农村离婚且无稳定住所的一方,可迁回父母户口上,但不能分户;
2.居民户口簿。
八、外省、市迁入
(一)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职业的,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市入户
提交材料:
1.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或营业执照(法人、股东);
2.原居民户口簿;
3.原居民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4.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租房入户的,需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首付)、购房合同副本和贷款合同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租房协议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入户申请表(只能落户租赁房屋上)
(2)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二)在本市拥有合法房产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市入户
提交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书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首付)、公租房租赁证、购房合同副本和贷款合同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原居民户口簿;
3.原居民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三)户口准迁证、迁移证过期的
提交材料:
1.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持证人可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2.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
(四)迁移证、准迁证丢失的
提交材料:
1.注销户口簿;
2.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
九、军人及其家属入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含士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市入户
提交材料:
1.转业证;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结婚证;
4.随迁配偶、子女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5.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购房入户的,需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首付)、购房合同副本和贷款合同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租房入户的,需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首付)、购房合同副本和贷款合同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租房协议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注:只能落户租赁房屋上)
(3)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二)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
提交材料:
1.民政部门文件或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介绍信;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结婚证;
4.随迁配偶、子女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5.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购房入户的,需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首付)、购房合同副本和贷款合同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租房入户的,需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首付)、购房合同副本和贷款合同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租房协议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注:只能落户租赁房屋上)
(3)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三)由本市入伍的复员或退伍军人(有乡村入伍复员后在乡村恢复户口)
提交材料:
1.原注销居民户口簿;
2.复退军人介绍信或退伍证。
(四)军人在服役期间,父或母户口已迁入本市的
提交材料:
1.退伍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五)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就业或落户的军队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迁入本市
提交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2.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
3.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购房入户的,需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首付)、购房合同副本和贷款合同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租房入户的,需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首付)、购房合同副本和贷款合同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租房协议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注:只能落户租赁房屋上)
(3)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十、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
(一)婴儿出生登记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关系证明);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二)未成年人姓、名变更(以一次为限)
提交材料:
1.亲生父母双方在户籍民警见证下按规定填报变更姓名申请表(父母一方去世的,由在世的父或母到场办理;父母双亡的,由监护人到场办理;父母离异变更姓名有双方到场办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三)成年人姓名变更(以一次为限,有犯罪前科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或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予变更)
提交材料:
1.本人填写变更姓名申请表;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四)增加曾用名
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或单位人事档案记载、就读学校原始学籍档案记载的姓名。
提交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表;
2.原始户口档案或单位人事档案或学校原始学籍档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更正出生日期(有跨省迁移、犯罪前科、涉嫌刑事犯罪的或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予变更)
提交材料:
1.本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实际年龄原始凭证(如:一代身份证、原始户口本、常住户口底表或迁移证件证明等)。
(注:户籍信息明显存在逻辑错误的,派出所调查申请人相关的社会关系等情况后,出具可以更改出生日期调查报告)
(六)干部出生日期更正
提交材料:
1.持组织部门出具的认定函;
2.居民户口簿;
3.本人填写变更申请表。
(七)民族变更
(1)宗教局或行政审批局批准变更民族
提交材料:
1.本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2.宗教局出具的《批准(更改)民族成份通知书》或本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因其他原因变更民族
提交材料:
1.本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2.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如:一代身份证、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迁移证等证明);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十一、公民出国(境)和回国(入境)户口的登记
(一)户口被注销需恢复登记
提交材料:
1.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大使馆或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中文译本);
2.户口注销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3.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购房入户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首付)、购房合同副本和贷款合同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租房入户的, 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合同副本和贷款合同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租房协议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3)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二)港澳、台、华侨居民获准回内地定居户口登记
提交材料:
1.批准定居通知书或华侨回国定居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购房入户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首付)、购房合同副本和贷款合同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租房入户的,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合同副本和贷款合同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租房协议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3)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三)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户口登记
提交材料:
1.入籍批准书;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购房入户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首付)、购房合同副本和贷款合同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租房入户的,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首付)、购房合同副本和贷款合同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租房协议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3)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十二、成年人户口补录、恢复
(一)本市有原始资料的
提交材料:
1.原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信息表、一代居民身份证、迁移证、刑满释放证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等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材料);
2.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无直系亲属可在原派出所落户)。
(二)本市无原始资料的
提交材料:
1.直系亲属DNA鉴定书;
2.村(居)委会出具的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
3.派出所出具可入户的调查报告。
(三)因判处刑罚被注销户口的,在原户口注销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有本市户籍人员愿意接受的
提交材料:
1.释放(含假释)证明;
2.本市户籍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本市户籍人员和入户人在户籍民警的见证下共同填写的入户申请表。
(四)公安机关三个月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无法甄别身份的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人员
提交材料:
1.承担监护职责单位的申请证明;
2.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集体户口薄。
(注:属地派出所经人像比对、调查走访后出具予以补录的调查报告)
(五)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提交材料:
1.本人或其监护人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2.户口注销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六)在我市登记户口,后因长期外出或婚嫁外地被注销户口和其他原因造成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没有户口信息,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恢复户口登记材料;
2.原户口簿、身份证、能证明身份信息的凭证。
(七)无相片、查无此人及重户删除需要恢复的(对户口使用频率较高,有广泛社会认同度,未发现有违法行为,又不妨害正常社会管理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相关情况,恢复其中一个户口)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恢复户口登记材料(在居住地省进行人像比对,确认无重户);
2.原注销户口簿、身份证、能证明身份信息的凭证。
十三、户口注销
(一)入伍注销
提交材料:
1.入伍(学)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入伍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等凭证。
(二)出国(境)定居注销
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赴港、澳定居的,需提交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通知书及注销户口通知书》;
3.赴台定居的,需提交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通知、台胞证或台湾居民身份证。
(三)重复户口注销的(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确属一人多户的,向重户人员告知要求其只能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同时收缴相应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1.对利用假户口迁移证、假补登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的,应当注销虚假户口;
2.对因工作差错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造成迁入地、迁出地户口重复登记的,应当注销迁出地的户口;
3.对因购买城镇户口、退伍转业、工作调动等历史原因造成重复户口的,应当注销先落户一方的户口,保留后落户一方的户口。
(四)对户口信息中姓名、出生日期不相符的
尽量做好当事人工作,使其反映真实户口情况,派出所依据其提供材料和民警调查报告,保留其真实、可信的户口,删除偏差较大,明显与当事人身份不符的户口信息。但对于使用频率较高,有广泛社会认同度,未发现有违法行为,又不妨害正常社会管理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相关情况,可以保留办理社会事务较多一方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
十四、补领户口簿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簿遗失和补发,公安机关凭户主申请和户主身份证或户主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和户主的身份证,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实后,给予补发,并登记补打时间(告知群众1年内不再补发)。
备 注:
一、办理权限
(一)由市局负责审批的事项:
变更民族,办理流程:户籍民警受理—派出所负责人审查—县(市)局、分局治安部门负责人审核—县(市)局、分局分管领导审核—市局审批—户籍民警办结。
(二)由县(市)局、分局负责审批的事项:
1.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六周岁以上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人补录登记;
2.父或母户口在本市,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人补录登记;
3.公民私自收养的入户登记(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后至2016年10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实施前);
4.更正出生日期(有犯罪前科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或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予变更);
5.成年人户口补录信息。
办理流程:户籍民警受理—派出所负责人审查—县(市)局、分局治安部门负责人审核—县(市)局、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户籍民警办结
(三)由县(市)局、分局治安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
成年人姓名变更(有犯罪前科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或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予变更),办理流程:户籍民警受理-派出所负责人审查—县(市)局、分局治安部门负责人审批—户籍民警办结
(四)由派出所负责审批的事项:
1.未成年人姓氏变更;
2.未成年人名字变更。
办理流程:户籍民警受理—派出所负责人审批—户籍民警办结;
(五)其它业务由户籍民警现场办结。
二、其它事项
1.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户口簿的,民警应在公安网上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办理。
2.所有证明材料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建档。
3.在办理户籍业务时,民警要严格按照《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的规定办理业务,不得让当事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4.在办理户籍业务时,民警遇有《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未涉及的事项,应及时上报市局治安支队研究办理。
5.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等工作需要,发布控制人口迁移的文件,在文件规定的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按其规定办理,除次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户籍迁移。
6.本《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原《银川市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工作清单》废止。
7.本《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最终解释权归市局治安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