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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044B/2024-00003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2-23
责任部门 灵武市公安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户籍管理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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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

一、出生入户登记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在派出所民警见证下,父母双方共同签署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的可通过手机视频确认。公安派出所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户口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现场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一)父或母户口在本市

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或母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二)父母是双军人或在校大学生,其子女可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簿上落户 

提交材料:

1.父母军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结婚证 ;

2.在校大学生户口簿、在校证明、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簿、关系证明。

(三)父母一方在本市服役的为其新生儿报户

提交材料:

1.父亲或母亲军官证原件;

2.落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 落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下的,需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亲属关系证明;落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四)父或母系出国(境)人员

提交材料:

1.父或母回国使用的护照、结婚证及子女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大使馆或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

2.出生证明(有父母信息的出生证,大使馆或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需提供入户人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3.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五)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3.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六)本人出生在国外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提交材料:

1.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有父母信息的出生证)、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2.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义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3.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4.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须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非婚生育说明

3、居民户口簿

4、亲子鉴定证明(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

(八)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六周岁以上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人补录登记。

提交材料:

1. 填写补录申请表

2. 父或母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3. 出生医学证明。

(九)父或母户口在本市,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人补录登记

提交材料:

1.填写补录申请表; 

2.派出所社区民警提供的调查报告;

3.父或母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4.亲子关系鉴定书;

(十)公民依法收养未申报出生登记的户口人员,符合收养条件的监护人或收养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被收养人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长子(女)。 

提交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十一)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儿童

提交材料:

儿童福利机构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十二)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随母落户)

提交材料:

1.随母申报出生登记的,户口簿、 出生医学证明;

2.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十三)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随父落户)

提交材料:

1.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2.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十四)父亲或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居民户口簿;

3.父或母填写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捺印)

4.落户地派出所出具可入户调查报告;

(若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如: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民政部门出具指定监护人证明。)

(十五)在同一设区市县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十六)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十七)不符合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条件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凭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接受申请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后,出具调查报告,经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提交材料:

1、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2、亲子鉴定证明;

3、派出所调查报告;

4、居民户口簿;

(十八)不符合收养条件但公民私自收养儿童(无户口人员落户)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收养条件但公民私自收养儿童(弃婴、孤儿)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且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当事人具有抚养或监护能力且承诺接受民政部门及社区监督履行监护义务,凭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组织社区民警进行全面走访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和核查报告,对被收养人采集DNA样本送银川市公安局刑侦部门进行检验鉴定,在全国公安打拐系统中进行比对,排除拐卖、失踪儿童并取得相关证明,派出所采集照片并通过人像系统比对未发现有常住人口信息的,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局审批,在居民家庭户内登记户口,与户主关系填写为“非亲属”,也可在派出所集体户内登记户口。经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监护人身份予以认定后,可将收养人添加为“监护人”(18周岁及以上由其本人申请)。

提交材料:

1.无出生证的抚养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的抚养情况及出生日期说明;出生证上只有父母一方姓名或两方姓名俱全的,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联系儿童生父母核实孩子出生及送养情况,全面留存核查记录,在核查报告中做详细记载;无法核查的也要记录在案。

2.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3.派出所组织社区民警进行全面走访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和调查报告;

4.对被收养人采集DNA样本送银川市公安局刑侦部门进行检验鉴定,在全国公安打拐系统中进行比对,排除拐卖、失踪儿童并取得相关证明,

5.派出所采集照片对6岁以上的通过人像系统比对未发现有常住人口信息的;

6.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7.结婚证;

二、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派出所已确认居民死亡,无法联系其家属的,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后,由派出所以纸质材料在社区进行公示7天,注销户口)

(一)公民自然死亡

提交材料:

1.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2.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注:公民往年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凭居委会、单位介绍信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注销户口;对公民以死亡、网上按查无此人或其他原因注销的,再不办理恢复户口,直接出具死亡证明)

(二)在国外死亡(需提交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提交材料:

1.死亡证明材料;

2.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提交材料:

1.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2.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四)非正常死亡

提交材料:

1.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法医鉴定报告;

2.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3.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三、分户立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户口本上的住址已经拆迁不存在的,不得分户、投靠入户、补、换户口本等户籍业务)。

(一)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

(二)家庭户户主由户内成员中合法稳定住所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一个家庭的成员凡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应立为一户。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分别立户;受几个子女供养并轮流在几个地方居住的,应选定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三)农村村民分户(

1.年满18周岁村民分户

提交材料:

(1)提供本人或父母的宅基地证或土地承包合同。

(2)村委会出具的分户介绍信。

(3)户主与被分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分户申请表。

(4)居民户口簿;

2.已婚村民分户

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3)村委会出具的分户介绍信;

(4)房主与被分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申请表。

(四)居住或者工作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的(登记为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社区指定,并明确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提交材料:

1.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区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

2.本单位房屋证明或介绍信;

3.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社区指定并明确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四、本市户口迁移(含永宁、贺兰、灵武、开发区、宁东、苏银)

(一)本市合法房产迁移

提交材料:

1.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 居民户口簿。

(注:农垦核发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证明、只限本市城镇居民迁移)

(二)本市城镇租赁房屋户口迁移

提交材料:

1.本市常住户口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房屋所有人和入户人必须到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入户申请表(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和父母落户)

2.房主的房产证;

3.居民户口簿。

(三)离婚户口迁移

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四)离婚子女户口迁移

提交材料:

1.抚养方落户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2.非抚养方落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父母双方还应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3.居民户口簿。

(五)对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生活的,可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地(原户口性质不变)。

提交材料:

1. 本人或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

2. 居(村)委会出具的接收证明;

3. 原居民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六)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按照省外迁入直接办理入户 。

提交材料:

1.原注销户口簿;

2.退伍转业证 。

(七)购买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直管公房或者政府安置房分立户

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公租房、廉租房、直管公房只能办理夫妻、同户人员、未成年子女随迁或投靠)

(八)购买二手房屋入户 

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原住户联系不上或户口不愿迁出的,可凭新住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办理入户手续,并将原住户的户口迁入到派出所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上)

五、在校大中专学生落户

(一)在校生入学校集体户

提交材料:

1.录取通知书;

2.户口迁移证;

3.身份证。

(二)原户籍在本市的毕业生(含退学学生)

提交材料:

1.毕业证(退学证明);

2.原注销居民户口簿。

六、户内成员因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

一方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另一方不愿提供居民户口簿,公安派出所应当进行调解告知,并凭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书面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同时在户口登记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迁移的日期和原因。

七、迁往外省、市

提交材料:

1.准迁证(北、上、广以当地人社部门录用文件办理迁移);

2.居民户口簿。

八、投靠

(一)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职业、合法房产、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租赁房屋的人员可以办理配偶、子女或父母投靠入户(父母投靠子女可随迁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可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提交材料:

1.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或营业执照;中专以上毕业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原居民户口簿;

3.原居民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二)乡村居民投靠  

1.乡村居民办理宁夏乡村户口夫妻相互投靠(未成年子女可随迁),一方城镇居民投靠乡村,只能投靠派出所集体户;城镇居民与乡村居民离异,城镇未成年子女投靠乡村,依据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办理投靠;对于农村离婚且无稳定住所的一方,可迁回父母户口上,但不能分户;

2.居民户口簿。

(三)夫妻双方、父母或子女,其中一方系本市城镇居民,可凭户口簿、结婚证、人事档案等关系证明办理投靠落户(集体户不得办理投靠,大中专除外)。

提交材料:

1.双方居民户口簿;

2.原居民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被投靠人是租赁房屋的,租房协议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入户申请表(只能落户租赁房屋上)

九、外省、市迁入

(一)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职业的,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市入户

提交材料:

1.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或营业执照(法人、股东);

2.公务员录用文件或事业编录用通知书及单位介绍信;

3.原居民户口簿;

4.原居民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原始材料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5.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租房入户的,需出租房屋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入户申请表(只能落户租赁房屋上)

(2)入单位、社区集体户的,需单位、社区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二)在本市拥有合法房产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市入户

提交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原居民户口簿;

3.原居民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三)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可在任意银川市城镇公安派出所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入户,并可迁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户口。

提交材料:

1.中专以上毕业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学信网学籍信息截图);

2.原居民户口簿;

3.原居民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四)在银川市实际居住(办理居住证)且在当地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在租赁房屋上落户。

提交材料: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2.居住证;

3.户口簿;

4.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入户申请表(只能落户租赁房屋上)。

(五)外来人口获得银川市(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表彰的,凭表彰证书或文件,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在本市落户。

提交材料:

1.表彰证书或文件;

2.户口簿;

3.租房协议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入户申请表(只能落户租赁房屋上)

(六)自主择业、退伍、转业军人,凭自主择业、退伍、转业证明,可在本市其亲友家落户。

提交材料:

1.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原籍户口簿;

2.自主择业、退伍、转业证;

3.租房协议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入户申请表(只能落户租赁房屋上)。

(七)拥有银川市房屋产权但未在银川市落户的,可将其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

提交材料:

1.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

(八)购买商品房或迁移安置房已交付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已实际入住,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凭购房合同(正本或副本和收款凭证)、政府部门安置协议(和收款凭证)等合法有效证明可在本市落户。 

提交材料:

1.购房合同正本或副本和收款凭证及贷款合同、法院拍卖裁定书、不动产信息查询单、政府部门安置协议(乡、镇、街道证明附收款凭证)等合法有效证明;

2.户口簿、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证明、人事档案证明);

3.居委会出具居住证明。

(九)优秀企业家落户,凭人才卡可在任意银川市城镇公安派出所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入户,并可迁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户口。

提交材料:

1.人才卡

2.户口本

(十)共有房屋落户。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原居民户口簿;

3.房屋共有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入户申请表确认户主,共有房屋迁入户籍必须经共有人同意; 

4.原居民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无直系亲属关系的按非亲属落户。

(十一)户口准迁证、迁移证过期的

提交材料:

1.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持证人可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2.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补录户口。

3.对迁移证过期时间超过5年的由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补录户口。

(十二)迁移证、准迁证丢失的

提交材料:

1.注销户口簿;

2.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

十、军人及其家属入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含士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市入户

提交材料:

1.转业证;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结婚证;

4.随迁配偶、子女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5.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购房入户的,需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租房入户的,需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注:只能落户租赁房屋上);

(3)入单位或社区集体户的,需单位或社区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二)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

提交材料:

1.民政部门文件或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介绍信;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结婚证;

4.随迁配偶、子女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5.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购房入户的,需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租房入户的,需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注:只能落户租赁房屋上)

(3)入单位或社区集体户的,需单位或社区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三)由本市入伍的复员或退伍军人(有乡村入伍复员后在乡村恢复户口)

提交材料:

1.原注销居民户口簿;

2.复退军人介绍信或退伍证。

(四)军人在服役期间,父或母户口已迁入本市的

提交材料:

1.退伍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关系证明。

(五)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就业或落户的军队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迁入本市

提交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2.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

3.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购房入户的,需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租房入户的,需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注:只能落户租赁房屋上)

(3)入单位或社区集体户的,需单位或社区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六)本市驻军干部符合正连职位(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五级士官)以上的士官, 可申请配偶及子女随军落户。

提交材料:

1.身份证或军(士)官证;

2.亲属关系证明;

3.家属身份证、户口簿;

4.部队旅级以上政治部门任职命令;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入户介绍信(适用于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

十一 、公民出国(境)和回国(入境)户口的登记

(一)户口被注销需补录登记

提交材料:

1.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大使馆或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2.户口注销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3.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购房入户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租房入户的,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3)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二)港澳、台、华侨居民获准回内地定居户口登记

提交材料:

1.批准定居通知书或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护照或者旅行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购房入户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租房入户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3)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三)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户口登记

提交材料:

1. 批准复籍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购房入户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租房入户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3)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备注:按照省外迁入办理

十二、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

(一)婴儿出生登记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关系证明);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二)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提交材料:

1.父母双方在户籍民警见证下按规定填报变更姓名申请表(父母一方去世的,由在世的父或母到场办理;父母双亡的,由监护人到场办理;父母离异变更姓名有双方到场办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要提交其本人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三)、成年人姓名变更 

提交材料:

1.本人填写变更姓名申请表;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变更姓名

提交材料:

1.本人填写变更姓名申请表;

2.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五)、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下情形:

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3.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备注: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七)增加曾用名

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或单位人事档案记载、出生证、中专以上毕业证记载的姓名。

提交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表;

2.原始户口档案或单位人事档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中专以上毕业证、出生证。

(八)更正出生日期(有跨省迁移、犯罪前科、涉嫌刑事犯罪的或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予变更)

提交材料:

1.本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实际年龄原始凭证(如:一代身份证、原始户口本、常住户口底表或迁移证件证明等)。

(注:户籍信息明显存在逻辑错误的,派出所调查申请人相关的社会关系等情况后,出具可以更改出生日期调查报告)

(九)干部出生日期更正

提交材料:

1.持组织部门出具的认定函;

2.居民户口簿;

3.本人填写变更申请表。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恢复申报过程中,发现军人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刑满释放证明、护照或者旅行证与当事人户口注销证明中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户口注销证明登记的信息恢复户口,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不一致是经过依法变更的,可以按照变更后的信息登记,并如实记载。

(十)民族变更

(1)宗教局或行政审批局批准变更民族申请表

提交材料:

1.本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2.宗教局出具的《批准(更改)民族成份通知书》或本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因其他原因变更民族

提交材料:

1.本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2.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如:一代身份证、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迁移证等证明);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经本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 。

(十一)性别变更

申报户口登记的性别,应当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性别填写“男”或“女”。

提交材料:

1.亲笔签名的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

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4.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

关系证明。

注:公民性别变更更正后,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编制公民身份

号码,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变更前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缴销。

(十二)籍贯

公民籍贯应当依据本人父或母的籍贯确定。

1.变更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父母双方到场提交书面申请)并签名;

(2)本人及父母户口簿原件;

(3)变更为台湾籍贯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银川市市台办证明。

(十三)户主

1.居民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公租房承租人担任,经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公租房承租人书面同意的本市(同户人员)户籍人员也可担任户主。

2.单位集体户户主登记由所在单位指定.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

任户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人可以作为户主:

(1)父母均为军人的子女在部队一方驻地合法固定住所申报出生登记的;

(2)原户主户口注销或者迁出,户内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公租房承租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主变更: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原户主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3)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4)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租房承租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5)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十四)变更户主关系

(1)户口簿;

(2)亲子关系鉴定书;到原籍户籍地将父母关系变更为其他亲属。 入户地派出所依据亲子关系鉴定书将户口迁移到父母户口簿上,关系登记为子、女。

(十五)其他非主项户口登记及变更

申请登记、变更身高、血型、宗教信仰的,需提供:

1.填写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未满18周岁的,由法

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签名;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未满18周岁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

请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

3.申请登记、变更下列信息的,除第(1)(2)项外,还需提供:申请变更婚姻状况。申请登记或变更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申请变更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申请变更为“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 20周岁)但未结婚,户口簿婚姻状况空白,申请登记为“未婚”的,提供本人未婚声明书;2010年前因历史原因造成户口簿婚姻状况为“已婚”,但事实本人为“未婚”,由本人写出承诺并由两人以上证明材料。

申请登记或变更文化程度的,提供本人学历证明或学信网学历信息截图;

申请登记或变更职业的,提供能反映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的证明文件;

申请登记或变更服务处所的,提供能反映本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或录用、调动等文件(企业法人、股东或个体工商户等可提供营业执照或股份证明等文件)。

公民的宗教信仰等户口登记项目,可根据群众本人意愿不予登记。

对于“文化程度、服务处所、职业”等非主项变更,也可采取申请人书写承诺书的方式办理

十三、成年人户口补录

(一)本市有原始资料的

提交材料:

1.原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信息表、一代居民身份证、迁移证、刑满释放证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等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材料);

2.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无直系亲属可在原派出所落户)。

(二)本市无原始资料的

提交材料:

1.直系亲属DNA鉴定书;

2.村(居)委会出具的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

3.派出所出具可入户的调查报告(社区民警核实调查)。   

(三)因判处刑罚被注销户口的,在原户口注销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有本市户籍人员愿意接受的。

提交材料:

1.释放(含假释)证明;

2.本市户籍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本市户籍人员和入户人在户籍民警的见证下共同填写的入户申请表。

(四) 由社会救助机构救助的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机关在三个月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无法甄别身份(属地派出所经人像比对、提取指纹及DNA样本进行在逃比对及调查走访后出具调查报告)的,经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申请,可在公安派出所为监护单位设置的集体户上为申请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落户手续。

提交材料:

1.承担监护职责单位的申请证明;

2.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集体户口簿。

(注:属地派出所经人像比对、调查走访后出具予以补录的调查报告)

(五)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提交材料:

1.本人或其监护人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2.户口注销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六)在我市登记户口,后因长期外出或婚嫁外地被注销户口和其他原因造成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没有户口信息,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恢复户口登记材料(在居住地省进行人像比对,确认无重户);

2.原户口簿、身份证、能证明身份信息的凭证。

(七)无相片、查无此人及重户删除需要恢复的(对户口使用频率较高,有广泛社会认同度,未发现有违法行为,又不妨害正常社会管理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相关情况,恢复其中一个户口)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户口登记材料(在居住地省进行人像比对,确认无重户);

2.原注销户口簿、身份证、能证明身份信息的凭证。

3.重户注销证明

十四、户口注销

2021年8月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籍,但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籍。

(一)入伍注销

提交材料:

1.入伍(学)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入伍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等凭证。

(二)港、澳、台定居按迁出注销

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  或取得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

(三)出国(境)外定居按迁出注销

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应当凭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应翻译件 。

(四)重复户口注销的(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确属一人多户的,向重户人员告知要求其只能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同时收缴相应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1.对利用假户口迁移证、假补登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的,应当注销虚假户口;

2.对因工作差错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造成迁入地、迁出地户口重复登记的,应当注销迁出地的户口;

3.对因购买城镇户口、退伍转业、工作调动等历史原因造成重复户口的,应当注销先落户一方的户口,保留后落户一方的户口。

(五)对户口信息中姓名、出生日期不相符的

尽量做好当事人工作,使其反映真实户口情况,派出所依据其提供材料和民警调查报告,保留其真实、可信的户口,删除偏差较大,明显与当事人身份不符的户口信息。但对于使用频率较高,有广泛社会认同度,未发现有违法行为,又不妨害正常社会管理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相关情况,可以保留办理社会事务较多一方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

十五、补领户口簿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簿遗失和补发,户主因不可抗力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补办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由户内成年人及委托人和户主的身份证代办;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实后,给予补发,并登记补打时间 (告知群众1年内不再补发),房屋已出售只限定打印本人信息。

十六、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且在宁夏居住、就业、就学的非宁夏户籍的其他省(市、区)户籍居民。

提交材料:

1.年满16周岁公民, 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签订书面承诺书。

2.未满16周岁公民,在监护人陪同下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签订书面承诺书。

(1)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在同一户的,交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出生医学证明能够体现监护关系的,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且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体现监护关系的,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或收养登记证。

十七、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提交材料:

1.《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

2.居住证或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对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书面承诺,通过人口信息、人像比对等系统核实身份信息无误后,对人像比对系统不通过的人工进行比对,相貌特征变化不大的为申请人申报身份证,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3.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

4.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

十八、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

(二)凭户口准迁证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

(三)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十九、户口信息查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的户籍证明,也不再出具其它形式的证明说明公民农业或非农业的户口性质。

公民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本人和户内成员的户口登记信息。

(四) 律师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时,应当向所收集、调取信息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车管所、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案单位等部门申请。

调取自然人户籍信息辖区不明确的,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

(五) 律师受委托依法行使查取证权,自行向公安机关收集、调取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信息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及材料:

(1)律师执业证书;

(2)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介绍新(函件)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4)《调取信息申请表》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函件)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应当加盖单位印章,载明委托人基本信息、承办法律事务的律师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证号等信息。

(六)律师受委托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可以依法自行向公安机关收集、调取以下信息:

(1)自然人户籍信息、流动人口登记信息;

(2)自然人或者单位名下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信息,机动车权属变更信息,机动车抵押信息,机动车查封信息;

(3)其他依法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信息。

查询单位填写调取信息结果反馈表时应当在信息反馈栏中注明查询用途“仅限......使用”加盖查询单位公章。

(七)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收集、调取接报警记录、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

律师通过法院调查令向公安机关申请收集、调取的信息,

应当同时出具(五)规定的证件及材料。

(八)公安机关收到调取证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供,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九)信息查询结果可以采用口头告知、查询人摘抄、出具查询证明等形式。公安机关对律师调查取证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及时提供。查询单位因系统故障、档案故障、档案管理、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向查询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查询结果。

申请调取的信息不存在,与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无关,不

属于直接向公安机关调取信息的范围,或提供后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可以不予提供或暂缓提供,使用《调取信息结果反馈表》向律师反馈查询结果。

(十)查取单位应当将本办法(五)中所列材料及查询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装订成册 并统一保管,保存期不少于3年。

属于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查询单位应当建立申请材料

及相关材料的电子档案。

(十一)对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核

(1)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核表;

(2)详细填写户籍迁入时间、民族,家庭成员只填写户口本信息,户籍类型填写家庭户;

(3)对没有内容的在空格打斜杠;

(4)用中性笔填写,主要信息不得涂改、贴相片、学校盖章,派出所在进行审核。

(5)派出所在不出具其他任何证明材料。

(十二)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添加小区名称

提交材料:

(1)添加地名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民政部门核发标准地名使用证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备  注:

一、办理权限

(一)由市局负责审批的事项:

变更民族、补录、删除办理流程:户籍民警受理—派出所负责人审查—县(市)局、分局治安部门负责人审核—市局审批—户籍民警办结。

(二)由县(市)局、分局负责审批的事项:

更正出生日期(有犯罪前科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或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予变更)。

办理流程:户籍民警受理—派出所负责人审查—县(市)局、分局治安部门负责人审核—县(市)局、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户籍民警办结

(三)由派出所负责审批的事项:

1.成年人姓名变更;

2.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办理流程:户籍民警受理—派出所负责人审批—户籍民警办结;

(四)其它业务由户籍民警现场办结。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指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公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备案)和购房发票(首付)、购房合同副本和贷款合同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公证书或不动产登记预告证明、房屋交易发票和贷款合同,公寓、公租房、廉租房、直管公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农村地区可以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营业房只限落房主及直系亲属户口,租赁房屋不得落户。

三、其它事项

1.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户口簿的,民警应在公安网上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办理。 

2.所有证明材料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建档。 

3.在办理户籍业务时,民警要严格按照《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的规定办理业务,不得让当事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4.在办理户籍业务时,民警遇有《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未涉及的事项,应及时上报市局治安支队研究办理。

5.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等工作需要,发布控制人口迁移的文件,在文件规定的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按其规定办理,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户籍迁移。

6.本《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原《银川市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工作清单》废止。

7.本《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最终解释权归市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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