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医疗机构:
为全面提升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推进“规范药房”建设的通知》和《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灵武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灵武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经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灵武市卫生健康局现场验收,拟确定第二批163家医疗机构符合“规范药房”创建标准,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至12月12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反映公示名单存在的问题或问题线索, 可采取写信、打电话或来访等方式,向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室反映。举报电话:4021511、4031199。接受电话举报和来访举报时间为公示期间每天8:30—12:00,14:00—18:00。
附件:灵武市第二批规范药房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灵武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