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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5-00192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5-09-12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6起食品安全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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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于9月11日正式启动,活动主题为“尚德守法 共享食安”。现发布灵武市2025年上半年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深刻剖析违法事实与警示教育意义,充分发挥指导和警示作用。这些案例反映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也引导广大经营户依法经营,共同守护食品安全道路平安畅通。
案例一

灵武某商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扫街”专项行动时,依法对灵武市马某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5瓶小洋人AD钙已超过保质期107天,依据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警告处罚。2025年3月26日,依法对灵武市马某商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商店销售的10瓶银苏美味鲜酱油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过期食品,罚款760元。

案例警示:本案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过期食品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格执法、闭环监管,推动经营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警示各类食品经营单位严守安全底线。案件办理过程体现了“教育在先、处罚在后”的执法理念,同时警示广大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过程中,要时常进行自查,及时清除过期等不应销售的食品,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
灵武崇兴镇王某某牛羊肉店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胴体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8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时,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崇兴镇王某某牛羊肉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店内销售的一只羊酮体上加挂的两个塑料卡环检验检讫标志生产日期不一致,同时羊酮体上无检验检疫印章。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羊肉胴体系从周边农户家中收购而来,未经检验检疫。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羊胴体,并处罚款10000元整。

案例警示:本案的曝光,能够促使肉类行业从业者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推动整个行业加强自律。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从正规渠道采购肉类产品,确保所经营的肉类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从源头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提升整个行业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
案例三
灵武市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学校食堂承包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后厨工作人员在工具清洗池中解冻食材,消毒设施数量不能满足要求,餐盘在消毒柜中摆放过于密集,部分餐盘未竖直摆放消毒。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当场给予警告的处罚。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后厨管理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食堂冰柜未除霜,切配好的食材未进行有效遮盖、贮存。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整。

案例警示:本案中,当事人虽经责令改正和警告,仍拒不整改,反映出部分校园食堂对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的轻视态度。执法人员通过“检查—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模式,最终以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推动问题解决。同时警示广大校园食品经营者及有关负责人,要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卫生要求,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进购、贮存、加工、餐饮具消毒、环境卫生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自觉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保障青少年身体健康。

案例四
灵武某干鲜果店销售不合格枸杞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1日,我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后出具的编号为S202570186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灵武市某干鲜果店经营的枸杞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氯氟氰菊脂和高效氯氟氰菊脂实测值为0.2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0.1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际未造成危害后果,灵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枸杞农药残留超标,客观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行政违法的事实。然而,当事人的索证索票行为让自身免于行政处罚,索证索票不仅可以实现从“打击终端”到“追溯源头”,能够将食品安全问题从源头控制,更是对经营者本身的权益实现了有效保护。

案例五
高某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高某在宁夏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内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在无证无照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案例警示:本案通过两次现场检查、复查和行政处罚,体现了“柔性提醒”与“刚性执法”并重的监管思路。对初次违规行为及时警示,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确保食品安全制度得到严格落实。同时也告诫广大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同时向辖区市场监管所咨询,依据经营形式、经营面积等依法申请许可。

案例六
灵武市某养生理疗馆对食品功能作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灵武市某养生理疗馆经营场所内有老年群体聚集,其经营场所二楼摆放有用于现场宣传使用的电脑、电视、桌椅。经对电脑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幻灯片向中老年消费者宣传销售某品牌羊奶粉,该幻灯片中的内容刻意夸大老年人钙流失速度,引用的母乳、羊奶、牛奶营养对比数据无事实依据。当事人以制造焦虑、夸大功效来销售某品牌羊奶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警示:食品安全关乎公众健康,尤其是针对老年群体的食品宣传,必须坚守真实、合法底线,不得通过夸大功效、编造数据等方式误导消费,禁止借老年人的养生习惯制造养生焦虑,引诱老年群体购买产品。同时也提醒老年消费者及家属,面对养生机构的聚集性宣传,要保持理性判断,对 “夸大风险”“虚假对比” 等话术提高警惕,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共同守护“银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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