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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积极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04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积极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加大对就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政策覆盖范围

(一)增加支持群体。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降低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二、提高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其中,对毕业5年内在我区创业的大学生,可提高到最高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条件、贷款期限、贴息标准、贴息期限等按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三、允许合理展期

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降低利率水平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250BP,其他地区不超过LPR+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合理分担利息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50%给予贴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六、优化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及时会同人社、妇联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资金。经办银行主要负责贴息金额的计算,人社、妇联部门主要负责贴息对象资格的审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七、加强大学生贷款管理

上述第二条中针对大学生创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于额度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贷款属于中央财政支持的贷款,对于额度超过20万元的贷款属于我区财政支持的贷款。人社、妇联及财政部门应当分离管理,分账核算。经办银行应当按规定计算贴息资金,属于中央财政支持的贷款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县70:21:9比例计算贴息资金,属于我区财政支持的贷款按照自治区、市县70:30比例计算贴息资金,人社、妇联部门做好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贴息工作。

八、简化审批程序

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人社、妇联部门可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推荐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广依托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拨付功能。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人社、妇联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人社、妇联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鼓励各市、县(区)自主整合担保基金与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

九、免除反担保要求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十、提升担保基金效能

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市、县(区),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十一、严格落实奖励补助机制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十二、强化部门协调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担其责。人社、妇联部门负责做好资格审核工作。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各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做好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贴息资金计算等工作,并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社、妇联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专项金融债发行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及时对担保基金进行补充,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发挥好奖补资金激励作用,确保贴息、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十三、政策衔接

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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