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乐活先生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武市西平街北侧湖景商业广场X号楼X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
当事人:宁夏华富祥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武市灵州商城X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杨小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灵武市农村小学“午餐补助工程”午餐食品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查。
2023年3月1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宁夏乐活先生食品有限公司、宁夏华富祥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灵武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财(采)告知﹝2023﹞3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宁夏乐活先生食品有限公司、宁夏华富祥商贸有限公司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现本案已调查、审查终结。
经审查,当事人宁夏乐活先生食品有限公司、宁夏华富祥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1.“灵武市农村小学“午餐补助工程”午餐食品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424.8万元。本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参与投标的两家不同供应商宁夏乐活先生食品有限公司和宁夏华富祥商贸有限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MAC地址)相同的情况,均为4D83D90C8055B878A3AC65EE7EE75530。
2.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都有一个无法修改的识别码,一般称作机器码,是用户注册的时候根据用户软件所安装的计算机软硬件信息信息生成的唯一识别码,投标的两家不同供应商宁夏乐活先生食品有限公司和宁夏华富祥商贸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MAC地址)均为4D83D90C8055B878A3AC65EE7EE75530,表明该两家不同投标人使用软件生成的投标文件是在同一电脑上完成的。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夏乐活先生食品有限公司、宁夏华富祥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1.对宁夏乐活先生食品有限公司处以2124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对宁夏华富祥商贸有限公司处以2124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罚款各21240.00元,宁夏乐活先生食品有限公司、宁夏华富祥商贸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
账户名称: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
开户银行:宁夏银行灵武支行
账 号:XXXXXXXXXXXX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财政局
2023 年3 月7 日
(灵武市财政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