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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8877X/2023-00060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3-10
责任部门 灵武市财政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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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夏信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武市东盛路东侧物流货运信息中心X号楼X号房

法定代表人:唐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灵武市中医院血球分析仪精子质量分析仪等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查。

2023年3月1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宁夏信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送达了《灵武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财(采)告知﹝2023﹞4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宁夏信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现本案已调查、审查终结。

经审查,当事人宁夏信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当事人代理的灵武市中医院血球分析仪精子质量分析仪采购项目、灵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感染等重点传染病监测和能力建设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专家组人数低于5人”的问题。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夏信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十二条“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相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宁夏信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财政局

2023 年3 月7 日

(灵武市财政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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