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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862198T/2024-00157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10-28
责任部门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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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王玲珍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642103********16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综执罚决字﹝2024﹞11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之规定。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灵武市古城路便民市场49号便民摊点擅自将绿辣椒一袋、豆角一袋、大葱一捆、红辣椒一袋、茄子一袋、豆腐一袋、韭菜一袋、电子秤一台摆放在非机动车道上,存在擅自设摊经营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理或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105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0.105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28
处罚有效期2027/10/28
公示截止期2027/10/28
处罚机关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数据来源单位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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