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朔方集团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MA75YLCT0F |
法定代表人 | 张静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640102********035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综执罚决字﹝2024﹞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 |
违法事实 | 朔方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南薫路的黄河流域(灵武段)入黄支流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工程(三标段),项目存在对施工工地裸露现场未进行覆盖、洒水抑尘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朔方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03 |
处罚有效期 | 2027/12/03 |
公示截止期 | 2027/12/03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0112MB1862198T |
数据来源单位 |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0112MB1862198T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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