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宁夏君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81MA76KN9F74
住所(住址): 宁夏灵武市花雨湖滨富兴路沿街X号楼X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振华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在对宁夏君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摆放待售的一台vatti华帝牌家用燃气灶(产品型号:JZT-B8204B,执行标准GB 16410-2007)和一台ROBAM老板牌嵌入式家用燃气灶(产品型号:JZT-56B0,标注有QS标志)与现行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不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两款燃气灶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11月5日,报综合执法队备案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君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华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现查明:2024年10月22日,我局在对宁夏君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摆放待售的一台vatti华帝牌家用燃气灶(产品型号:JZT-B8204B,执行标准GB 16410-2007)和一台ROBAM老板牌嵌入式家用燃气灶(产品型号:JZT-56B0,标注有QS标志)与现行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不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经查:2020年5月26日,当事人以750元/台的价格从京东商城网络平台采购了1台ROBAM老板牌嵌入式家用燃气灶(产品型号:JZT-56B0,标注有QS标志),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标价为980元/台。2021年2月20日,当事人又从京东商城网络平台以551.33元/台的价格采购了1台vatti华帝牌家用燃气灶(产品型号:JZT-B8204B,执行标准GB 16410-2007),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标价为880元/台。截止目前,涉案家用燃气灶具均未售出,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为186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的事实;
3.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拍摄的检查照片打印共计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4.执法人员依法询问法定代表人杨振华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家用燃气灶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共4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家用燃气灶具的事实;
7.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1份,证明涉案家用燃气灶具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4年11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罚告〔2024〕28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形,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除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之规定,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涉案vatti华帝牌家用燃气灶(产品型号:JZT-B8204B,执行标准GB 16410-2007)1台、ROBAM老板牌嵌入式家用燃气灶(产品型号:JZT-56B0,标注有QS标志)1台;
二、罚款93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