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云宏游天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MABLT4JD2N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园艺试验场白杨湾山庄(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术萍
2025年4月24日,我局对宁夏云宏游天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经营的喜乐多休闲度假山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有2款套餐,套餐中菜品原价与其菜单不符。另发现当事人纸质菜单中菜品烤全羊标注有“盐池滩羊 难得一尝”“肉中贵族-盐池滩羊”字样,执法人员向其下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提供采购盐池滩羊的进货票据。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2款套餐,具体情况如下:
1.“6-8人餐【柴火鸡、鸭、雁】农家餐/团建+游玩项目”,平台页面显示原价为1245元,秒杀价为299元。团购详情中显示柴火鸡400元/份;柴火鸭400元/份;柴火雁500元/份;特色凉菜360元/3份;纸巾5元/份;餐具180元/10份;棋牌麻将三小时200元/份。
2.“喜乐多.煲仔优质套餐”,平台页面显示原价28元,7.9折后价格为22元。团购详情中显示素煲仔25元/份;肉煲仔25元/份;矿泉水3元/份。
经查,当事人未在线下菜单中设置柴火鸡、鸭、雁三种菜品,且无线下原价成交记录。3份特色凉菜线下价格为94元,素煲仔线下价格为18元,肉煲仔线下价格为22元,上述三种菜品线下价格均低于套餐原价。经核算,当事人“6-8人餐【柴火鸡、鸭、雁】农家餐/团建+游玩项目”售出1份,“喜乐多.煲仔优质套餐”未售出,违法所得为299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其纸质菜单中标注有“盐池滩羊 难得一尝”“肉中贵族-盐池滩羊”字样,宣传其菜品烤全羊用材为盐池滩羊,执法人员向其下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提供采购盐池滩羊的进货票据。因当事人虚假宣传经营收入与实际收入无法准确对应,违法所得无法核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5年6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罚告〔2025〕111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一、当事人发布虚假原价的团购套餐引诱消费者消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当事人使用带有虚假内容的菜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且系初次违法,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裁量。
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99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计299元的处罚。
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罚款1000元的处罚。
综上,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99元;
3.罚款1299元。
共计罚没款159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