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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5-00096 文  号 灵市监处罚〔2025〕91号 生成日期 2025-07-01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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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夏铸承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CHHC7T1T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梧桐树乡陶家圈村滨河路东侧3#楼#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一诺

2025年5月6日,我局对灵武市英才高级中学食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承包商宁夏铸承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后厨工作人员在工具清洗池中解冻食材,消毒设施数量不能满足要求,餐盘在消毒柜中摆放过于密集,部分餐盘未竖直摆放消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英才高级中学食堂进行复查,发现食堂冰柜未除霜,粗加工间摆放有切配好的土豆丝、土豆片、萝卜丝,以上食材未进行有效遮盖、贮存。

现查明:202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英才高级中学食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承包商宁夏铸承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后厨工作人员在工具清洗池中解冻食材,后厨消毒设施数量不能满足要求,餐盘在消毒柜中摆放过于密集,部分餐盘未竖直摆放消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英才高级中学食堂进行复查,发现食堂冰柜未除霜,粗加工间切配好的土豆丝、土豆片、萝卜丝未进行有效遮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5年6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罚告〔2025〕110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2025年6月1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请求减免罚款,申辩理由如下:1.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2.对违法行为已进行整改;3.经营艰难、经济困难。经我局复核,当事人对前期已发现的违法问题未进行彻底整改,在复查中仍发现同类违法问题,且当事人经营食堂面向的群体为在校师生,上述违法行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针对当事人申辩理由我局在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中已予以考虑,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及时维护冷藏设备、未及时有效贮藏已切配好的食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对前期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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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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