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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5-00098 文  号 灵市监处罚〔2025〕80号 生成日期 2025-07-01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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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夏齐新聚力心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灵武华府营业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MAE5D19Y63    

住所(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灵州华府B区#楼#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景海    

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宁夏齐新聚力心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灵武华府营业部聚集大量老年人并向老年人讲授旅游有关课程,遂对该营业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放置的4块荣誉奖牌,当事人无法证明其为上述奖牌的获得者。

经查,当事人主体登记于2024年11月27日,主要以发放鸡蛋、粉丝、黄瓜籽粉等小礼品的方式引导诱惑并聚集中老人至其经营场所二楼内,对聚集人员进行旅游线路、老年人旅游益处的宣传并组织该年龄段人员旅游并收取费用。

现查明:当事人为对自身提供的旅游服务进行宣传,在其经营场所一楼放置荣誉奖牌4块,分别为:旅游百事通总部颁发的“2014年度旅游百事通当年组团游客人数突破300万 荣誉见证”奖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发“全国百强国际旅行社”奖牌、宁夏星级旅行社评定委员会颁发的“四星级旅行社”奖牌、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颁发的“十佳旅行社”奖牌。上述奖牌当事人均不能证明自己是该奖牌的获得者。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3日内提供证据材料,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提供有效的能够证明奖牌与其有直接关联的证据材料。因当事人虚假宣传经营收入与实际经营收入无法准确对应,违法所得无法核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2025年5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罚告〔2025〕9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5年5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材料,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在我局进行现场陈述申辩,请求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未提交其陈述申辩内容的相关印证材料,也未陈述对其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综合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其服务质量及所获荣誉进行宣传,在其经营场所摆放无事实依据且与其无关的奖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其服务荣誉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未产生较大社会危害,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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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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