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 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应急罚〔2025〕127-2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2”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
违法事实 |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健全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处罚依据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以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 | 24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马建国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2.3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5.3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执法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