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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44A/2026-00015 文  号 (灵)应急罚〔2025〕127-3号 生成日期 2026-02-25
责任部门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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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内 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灵)应急罚〔2025127-3

案件名称

宁夏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2”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违法事实

作为建设专业分包单位宁夏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一期)EPC工程”项目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现场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资质进行审查,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造成一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三)项之“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以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

8000

行政相对人名称

马生君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6.2.3

公示截止日期

2026.5.3

处罚机关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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