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 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应急罚〔2025〕127-5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2”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
违法事实 | 作为建设总承包单位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一期)EPC工程”项目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造成一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处罚依据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三)项之“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以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 | 8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锦辉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2.3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5.3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执法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