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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862198T/2026-00045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6-04-10
责任部门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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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临河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40181ME0863384G
法定代表人吴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综执罚决字﹝2026﹞3号
违法行为类型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之规定。
违法事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临河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临河镇存在在临河村黄河右岸未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临河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6/04/07
处罚有效期2029/04/07
公示截止期2029/04/07
处罚机关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数据来源单位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失信严重程度分类一般失信信息
轻微失信公示状态
处罚附带期限
处罚所属领域
是否简易处罚非简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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