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吴克军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证件号码 | 642103********2237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综执罚决字﹝2026﹞1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之规定。 |
| 违法事实 | 存在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吴克军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5/07 |
| 处罚有效期 | 2029/05/07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5/07 |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0112MB1862198T |
| 数据来源单位 |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0112MB1862198T |
| 失信严重程度分类 | 一般失信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