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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862198T/2026-00057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6-05-20
责任部门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综执罚决字〔20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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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吴克军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642103********223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综执罚决字﹝2026﹞13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之规定。
违法事实存在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吴克军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0.3
处罚决定日期2026/05/07
处罚有效期2029/05/07
公示截止期2029/05/07
处罚机关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数据来源单位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失信严重程度分类一般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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