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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44A/2026-00055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6-06-12
责任部门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年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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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内 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灵)煤监管罚〔2026004-1

案件名称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家梁煤矿涉嫌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案

违法事实

1.+350m辅助水平运输大巷发现有工人使用凿岩机机腿顶帮部金属网,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2.+350m辅助水平运输大巷施工段巷道风筒存在漏风等情况,未及时维修更换;3.西部副立井马头门掘进工作面有两处锚杆托盘未贴帮为失效锚杆,预紧力不符合设计;4.西部立风井北车场履带式挖掘机开关移动电缆未采用防拔脱装置固定;5.矿井未建立测风制度,未每旬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处罚依据

1.+350m辅助水平运输大巷发现有工人使用凿岩机机腿顶帮部金属网,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2.+350m辅助水平运输大巷施工段巷道风筒存在漏风等情况,未及时维修更换;3.西部副立井马头门掘进工作面有两处锚杆托盘未贴帮为失效锚杆,预紧力不符合设计;4.西部立风井北车场履带式挖掘机开关移动电缆未采用防拔脱装置固定;5.矿井未建立测风制度,未每旬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锚杆()锚固力、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使用侧卸装岩机、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带电移动的设备电缆应当有防拔脱装置。电缆必须连接牢固、可靠,电缆收放装置必须完好。操作电缆卷筒时,人员不得骑跨或者踩踏电缆”;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的规定,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 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五条“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未尽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具体标准:可以对煤矿企业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具体标准: 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以人民币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

70000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丁家梁煤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国平

处罚决定日期

2026.6.12

公示截止日期

2026.9.12

处罚机关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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