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 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灵)煤监管罚〔2026〕006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家梁煤矿涉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案 |
违法事实 | 矿建施工单位(河南国龙矿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8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就安排上岗作业。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一款“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阶次,“有 5 名以上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对煤矿企业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以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 | 80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丁家梁煤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杨国平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6.12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9.12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执法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