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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862198T/2026-00066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6-07-01
责任部门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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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保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综执罚决字﹝2026﹞14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之规定。
违法事实灵武市郝家桥镇人民政府在灵武市郝家桥镇泾灵北村西侧存在未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3
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5
处罚有效期2029/06/15
公示截止期2029/06/15
处罚机关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数据来源单位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失信严重程度分类一般失信信息
是否简易处罚非简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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