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东塔镇安家湖村村民委员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4640181ME08629636 |
| 法定代表人 | 马学云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综执罚决字﹝2026﹞2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 |
| 违法事实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东塔镇安家湖村村民委员会存在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灵馨苑小区41号楼与42号楼之间打机井1眼,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东塔镇安家湖村村民委员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2.1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26 |
| 处罚有效期 | 2029/06/26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6/26 |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0112MB1862198T |
| 数据来源单位 |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0112MB1862198T |
| 失信严重程度分类 | 一般失信信息 |
| 是否简易处罚 | 非简易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