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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862198T/2026-00075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6-07-15
责任部门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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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自然建设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3MABUCEEFXY
法定代表人黄彦青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综执罚决字﹝2026﹞9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之规定。
违法事实宁夏自然建设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的行为。
处罚依据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之基准,该工程属于“在主体或关键部分的”应适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的裁量幅度,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后,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1、对宁夏自然建设有限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玖佰柒拾贰万玖仟陆佰壹拾柒元陆角壹分(¥9729617.61)的3%的罚款,即人民币贰拾玖万壹仟捌佰捌拾捌元伍角贰分(¥291888.52)的行政处罚。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彦青处以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伍拾壹元零捌分(¥23351.08)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31.52396
处罚决定日期2026/07/10
处罚有效期2029/07/10
公示截止期2029/07/10
处罚机关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数据来源单位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失信严重程度分类一般失信信息
是否简易处罚非简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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