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 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应急罚〔2026〕44号 |
案件名称 | 四川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
违法事实 | 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灵武市临河镇甜水河林场西北400米空地处发现,四川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露天存放六氟化硫(《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1341、CAS2551-62-4)气瓶(满瓶300瓶、空瓶557瓶),未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仓库。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检查记录》(灵)应急现记〔2026〕4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灵)应急责改〔2026〕44号,责令其于6月25日前将气瓶妥善处置。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五)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之规定,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1条裁量阶次A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以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 | 60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川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蒋明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7.22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10.22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执法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