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 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应急罚〔2026〕46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新茂石化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违法事实 | 2026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新茂石化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工艺报警无处置记录,GDS报警处警记录无处警恢复正常时间栏;2.柴油罐顶量油口两侧1.5米之外未设人体静电释放器;3.柴油成品罐区防火堤有水平、纵向裂隙,南侧一穿管孔洞未封堵;4.危废库废液收集池、污水收集池前污水窨井无受限空间警示标志;5.柴油成品罐区机泵急停按钮无标识、无护罩;6.柴油成品罐区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已拆除,GDS主机9路检测人为屏蔽1路(该路)关闭报警,均未办理停用审批手续。 |
处罚依据 | 上述行为1-5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条裁量阶次B档“生产经营单位未对3处以上7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2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6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0条裁量阶次A档:“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1台(套),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涉及1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合并处以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 | 49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新茂石化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孙立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7.23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10.23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执法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