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 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应急罚〔2026〕46-1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新茂石化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违法事实 | 2026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新茂石化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孙立新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处罚依据 |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条裁量阶次A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 | 28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孙立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7.23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10.23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执法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