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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862198T/2026-0008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6-07-30
责任部门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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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翔铭工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YP4R48
法定代表人向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综执罚决字﹝2026﹞17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
违法事实宁夏翔铭工贸有限公司在灵武市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和老化设施更新改造项目暂估价招标三标段存在招标环节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罚”的裁量基准,该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不构成情节严重的”应适用“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裁量幅度,因宁夏翔铭工贸有限公司是初次发生串通投标行为,立案后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积极提交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1.对宁夏翔铭工贸有限公司处以中标项目金额3038150.00的6‰,即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贰拾捌元玖角(¥18228.90)的行政处罚;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向明处单位罚款的6%,即罚款人民币壹仟零玖拾叁元柒角叁分(¥1093.73)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932263
处罚决定日期2026/07/29
处罚有效期2029/07/29
公示截止期2029/07/29
处罚机关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数据来源单位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2MB1862198T
失信严重程度分类一般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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