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 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灵 )应急罚〔2026〕47-1 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德瑞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12·4”一般车辆伤害死亡事故 |
违法事实 | 2026年6月5日,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反馈:2024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位于我市辖区的宁夏德瑞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在进行固体废弃物处置作业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宁夏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承包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明知作业人员无装载机培训合格证情况下安排其上岗作业,未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致使员工违章作业。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以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53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 | 530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德瑞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曹向东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8.26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7.8.26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执法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