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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44A/2026-00075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6-09-04
责任部门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年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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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内 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灵)煤监管罚〔2026007

案件名称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家梁煤矿涉嫌矿井202213569号煤层及其顶底板冲击危险性评估结论为“煤层及其顶底板均为无冲击”,未进行底板冲击性参数计算等20条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问题隐患违法违规案

违法事实

1.矿井202213569号煤层及其顶底板冲击危险性评估结论为“煤层及其顶底板均为无冲击”,未进行底板冲击性参数计算;2.矿井西部回风立井井筒揭露12煤层前未测定煤层瓦斯压力;3.集中胶带运输下山掘进工作面个别锚杆外露不足10mm,有一根锚杆没上托盘,锚杆失效,现场没有测量锚杆角度的工具;4.+350m辅助水平运输大巷一部皮带机头处张紧绞车控制开关(编号为:DQ80N-6)停电后未闭锁;5.《丁家梁煤矿西部+750m水平井底南车场贯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使用前探梁进行支护,没有明确前探梁的支设间距,规定循环进尺1.9m,锚杆排距0.8m,造成空顶距大于规定的300mm6.集中胶带运输下山现场支设的部分单体液压支柱无永久编号,无法查询支柱的入井时间和试压情况,单体液压支柱测力计无法正常测试支柱初撑力;7.《集中胶带运输下山掘进作业规程》未规定锚索的打设角度8.+350m集中胶带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未按要求测定局部通风机后风量、局部通风机吸附量、除尘通风机前后巷道风量,未设置测风管理牌板;9.+350m集中胶带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避灾路线图未标注顶板事故避灾路线,未标注沿途自救器补给站位置、规格和种类10.《宁夏宝丰能源丁家梁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20266月编制):“采空区”一节缺少废弃巷道以及其密闭(包括密闭规格、构建材料、密闭方式,密闭出水、密闭墙体受压变形情况等)普查内容,应进行补充和修正原有普查成果;11.副立井+750m井底车场1#联络巷目前巷道右帮存在出水点(水量约10m3/h),查该巷道地质素描图缺少巷道出水的观测记录;12.+750m井底车场(副井南侧)20267月份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未描述巷道迎头距煤层的法向距离,预测剖面示意图未注记煤层厚度、巷道距煤层的法向距离13.抽查+350m辅助水平运输大巷F1-1钻孔施工记录:未记录套管规格;固管浆液设计采用双液浆,缺少浆液配比记录;14.副立井、西部副立井提升机均没有定期试验液压站二级制动性能;15.+350m辅助水平运输大巷一部皮带,皮带机尾及皮带中部各有一组防跑偏开关不起作用(防跑偏保护导杆动作位置超出托辊边缘大于20mm);16.由于摄像仪安装位置、角度不合适,视频无法显示副立井南车场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17.从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查阅,煤矿+350m辅助水平运输大巷2026522938分发生区域超员报警,系统设置限定人员为16人,但系统显示区域共计15人,类似问题共计48条记录;18.西部副立井钢丝绳检查项目中,缺少捻距变化情况;19.国龙矿建项目部视频监控终端时间不同步,最大相差数小时;20.西部井底风井绕道掘进工作面迎头1根帮锚杆扭矩不足240N·m;巷道顶板3根锚杆间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达到1.0m左右,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十六条;2.《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七条规定;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5.《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条;6.《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7.《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8.《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9.《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一条第一款;10.《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九条;1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12.《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六十四条;13.《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二条;1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六条;1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KA872-2000)第4.5.3规定;16.《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规范(试行)》中“A.1井工煤矿摄像仪安装位置及监视内容”规定内容。;17.《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五条;18.《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五项;19.《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九条;20.《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

380000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丁家梁煤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国平

处罚决定日期

2026.8.24

公示截止日期

2027.8.24

处罚机关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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