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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44A/2026-00077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6-09-04
责任部门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年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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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内 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应急罚〔202643-1

案件名称

宁夏晨宏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再生铅资源利用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案

违法事实

2026616日,灵武市应急管理局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线索移交:宁夏晨宏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再生铅资源利用项目,于202172日取得《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银应急工贸项目安设〔20211号),但至今未完成安全设施验收。我局执法人员下发《现场检查记录》(灵)应急现记〔20264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灵)应急责改〔202643号,责令宁夏晨宏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整改。

处罚依据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规定。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

40000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苗海兵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6.8.26

公示截止日期

2027.8.26

处罚机关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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