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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111/2018-7572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8-09-05
责任部门 灵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议案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公务员医疗补助

关于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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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37号建议的答复

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实行的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我市于2009年5月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20次会议研究决定建立全市干部职工医疗补助制度。建立该制度时,由于当时财政收入的原因,只是按照缴费基数的3%筹集资金,用来解决干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报销以外的费用,不划拨个人账户。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银川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历年结余5042万元和目前财力的实际情况,现提出调整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如下:按照缴费基数的6%筹集资金,其中的3%筹集资金用于公务员住院费用和门诊大病费用报销,3%划入个人医保账户用于补助就医和购药,这样在原政策的基础上财政增加3%的支出,具体资金测算如下:

我市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共计141家(不含法检两院、国地税和人民银行),参保职工7598人,其中在职职工5233人,退休职工2365人。2018年月缴费基数3737.73元,按照3%的统筹比例缴费,每月实际缴费112.13万元。如果按照6%的统筹比例缴费,每月需224.26万元,全年需财政资金2691.17万元,比调整前多支出1345.58万元。

以上方案已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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