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灵武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武市交通运输局对本级受理的灵武市公路运营领域、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公路工程施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管理工作。
第三条 灵武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段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工作,灵武市公路管理段、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和交通公路建设和管理中心负责核查、处理、奖金申请等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灵武市交通运输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须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判定标准按照交通运输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如非法营运、超限超载等。判定标准参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受理核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书信、拨打电话、发电子邮件或者到指定接待场所等方式进行举报(灵武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段、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电话可以拨打“0951-4021862、0951-4021155、0951-4021591”进行举报,电子邮箱受理地址为“lwjtj@163.com、nxlwgld@126.com、lwjtzf@163.com”。举报内容应当说明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等。
第八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针对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时,须提供真实姓名,并提供与举报人身份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灵武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段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接到举报时,应当做好登记,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附件1)并留取相关文字材料及音像视频等资料,并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对举报事项作出判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尽快启动核查程序;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置的单位(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和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移送表(附件2)移送至有权处理单位(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属于灵武市本级公路运营领域的,由灵武市公路管理段负责及时进行核查;属于灵武市本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领域的,由灵武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及时进行核查;属于灵武市本级公路工程施工领域的,由灵武市交通公路建设和管理中心负责及时进行核查。核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处理单(附件3);情况复杂的,经灵武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长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灵武市政府,由市政府牵头组织核查。在核查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经核查属实的,属于公路运营领域的,灵武市公路管理段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整改处治;属于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公路工程施工领域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和交通公路建设和管理中心应当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法依规处罚;构成犯罪的,按有关程序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2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对同一线索进行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2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奖励金额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2人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重大事故隐患、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资料;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交通运输部门掌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人未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证据材料的;
(三)举报前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已被交通运输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或立案的,或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五)举报人未按照规定的举报渠道举报的,或者举报人不能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奖励情形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分具体领域由灵武市公路管理段、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和交通公路建设和管理中心填写奖励申请,如实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4)后提交灵武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反馈《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审批表》(附件5),按程序审批后,灵武市公路管理段、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和交通公路建设和管理中心及时通知举报人到安委办办理领取奖励手续。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附件6),应当在60日内提供身份证、银行账户(含开户行信息)、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地址等有效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复印件)。灵武市公路管理段、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和交通公路建设和管理中心提交的举报奖励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金额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照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照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照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照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奖励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企业。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灵武市公路管理段、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和交通公路建设和管理中心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灵武市公路管理段、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和交通公路建设和管理中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条 灵武市公路管理段、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和交通公路建设和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一案一档”原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台账(附件7),立案归档,留档备查。举报材料应于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整理、装订、归档。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举报材料原件;
(二)接收登记表、告知书等相关表格;
(三)举报核查报告;
(四)举报核查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案卷;
(五)举报奖励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投诉举报奖励档案不准对外借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档案的,需报经领导批准方可在规定地点、时间内借阅或复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法律法规规定违背的,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