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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8762P/2023-00047 文  号 灵民发〔2023〕12号 生成日期 2023-03-02
责任部门 灵武市民政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策文件
所属“五公开” 服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低保扩围增效和高龄津贴提标扩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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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3〕11号)》《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民发〔2023〕9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2023年自治区人代会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就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高龄津贴提标扩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扩围增效、高龄津贴提标扩围内容

(一)低保“扩围+增效

1.完善低保准入条件。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刚性支出等条件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申请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赡(抚、扶)养义务人为财政供养人员、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职工等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直接认定申请家庭不符合低保条件,也不得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条件。按照“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的原则,申请家庭符合“整户保”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于家庭有劳动力,但因照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含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等原因6个月以上无法外出务工,家庭人均收入大幅缩减、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纳入低保范围,纳入后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出。

2.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在评估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时,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予以认定。对申请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有股权的,要进一步与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实经营状况,对经营不善、长期未运营等“有名无实的企业的申请对象,其家庭实际收入、财产状况等符合障条件的,应及时给予保障。申请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的车辆,经认定属于家庭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生产用车、已灭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销户的车辆(正常使用的享受型消费型小轿车除外),且其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落实刚性支出扣减和渐退期政策。在核算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时,要充分考虑申请家庭的实际就业、就医、子女就学、残疾人康复护理、老年人及婴幼儿护理、受灾情意外影响等所产生的必要性、基础性支出,参照《宁夏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在计算申请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因就业或刚性支出减少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3-6个月的渐退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对因就业创业或刚性支出减少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后核定其就业创业收入情况予以停发或继续纳入保障。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之前领取的保障金可不予追回。

4.优化“单人保”政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失能失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本人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照“单人保”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对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按70%予以减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不计算给付供养费用,供养费用按照《自治区民政厅 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0〕56号)相关规定执行,减免后申请对象收入财产符合条件的,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上述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

5.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未纳入低保范围、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生活困难的未就业大学生、创业失败大学生,经本人申请,按照临时救助相关政策及时予以救助。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政策的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6.加强生活困难因病致困群众临时救助。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治疗,年度累计总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部分,剩余个人自负费用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按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7.加大因疫因灾遇困群众临时救助。及时将基本生活受到疫情、灾情影响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加强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要纳入低保范围,防止因灾返贫。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19号)执行,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二)高龄津贴提标+扩围”(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由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扩大到80周岁以上全体老年人

1.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范围。凡持有宁夏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可纳入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制度范围。固定收入包括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等,不含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子女赡养赠予和遗属生活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等。

2.新增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范围。凡持有宁夏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未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的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高龄补贴待遇人员暂不纳入,待相关政策明确后再行纳入),均可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

3.发放标准

1)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55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00元灵武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9第103次)。

2)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100元,9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发放2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民发〔2023〕9号)》。

二、完成时限

1.按照自治区、银川市关于在2022年低保户基础上扩围增效的决策部署,我市预计新增低保对象1300人左右,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

2.经上级部门推送数据,我市第一批扩围高龄老年人649名,各乡镇(街道)必须于2月底前纳入高龄保障,并完成高龄津贴发放;后续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按政策及时纳入。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2月底)。召开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暨低保增效扩围、高龄提标扩围等政策业务培训会,同步开展动员部署,明确时限,细化任务,有效推进。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2月至6月上旬)。各乡镇(街道)结合现有保障人数,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两级民政专干认真开展困难群众摸排、信息比对,严格按时限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加强定期走访核查,强化综合信息比对,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每月10日前市民政局将对各乡镇(街道)月结统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研究,按月通报进展情况。

(三)总结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6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确保不漏一人、应保尽保。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低保扩围提质增效工作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聚焦全区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帮扶救助困难群体的重点民生实事,是向困难群众送上的一份“大礼包”。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充实人员力量,明确责任,细化任务,严格时限要求,迅速有效推进。

(二)营造宣传氛围。市融媒体中心、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通过以会代训、制作发放宣传折页、入户随访、悬挂横幅、公布办理热线、推送短信、设置电视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社会救助特别是低保增效扩围、高龄提标扩围等政策及办事流程,充分营造人人参与、人人知晓浓厚氛围。  

(三)转变作风提效率。各乡镇(街道)要结合乡村振兴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增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民生专干业务能力,大力转变便民服务作风,切实简流程、优服务、提效率。同时,要守规矩,严纪律,决不能简单粗暴、搞一刀切,坚决杜绝偏亲厚友、重保、漏保等违纪违规问题。市财政局按照宁民发〔2023〕11号、宁民发〔2023〕9号要求,做好资金统筹保障工作。市民政局将组建专门指导组,强化政策业务指导,实施全过程跟踪督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疑难和个案研判。

  

  灵武市民政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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