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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3-00209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12-26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工作动态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两品一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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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深化“两品一械”安全整治工作,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着力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灵武市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7月19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灵武市某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治疗室急救手推车内储存有427支过期医疗器械,过期的427支过期医疗器械未单独储存,未设立不合格医疗器械警示标志,与有效期内医疗器械混放。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8月30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灵武市某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3年6月13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灵武市某诊所二楼注射室急救箱内储存有5支过期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有效期至2023年5月)。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灵武市某零售药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2023年8月21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药品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灵武市某零售药店存在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9月18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药师当天不在岗,店员上班期间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头孢克肟颗粒”等处方药14单,现场有14张处方签药师未现场审核签字。灵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灵武市某婴儿用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2023年9月13日,灵武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灵武市某婴儿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2支外包装显示为“LUCAS’PAPAWOINTMENT”的化妆品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灵武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灵武市某购物商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案

2023年7月26日,灵武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灵武市某购物商场送达了编号为NO:H202330475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馥佩花漾香氛沐浴露检验项目甲基氯异噻唑咻酮和甲基异噻唑咻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咻酮:甲基异噻唑咻酮为3:1)检验结果为0.0018,标准规定应<0.0015(淋洗类产品,不能和甲基异噻唑琳酮同时使用),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沐浴露、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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