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全区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宁就业领导小组办发〔2023〕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发〔2020〕4号)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20号)精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面向灵武市辖区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招聘,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二、安置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需具有我市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即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满6个月以上)、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和低保家庭人员。
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灵武市户籍年满40周岁以上“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三类人员)。对于残疾人员或从事贫困移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岗位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公益性岗位安置应根据劳动者年龄、家庭困难情况等因素建立排序机制。(城镇长期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必须是“4050”人员)。
三、申报流程
(一)个人申请
1.符合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他证明材料(残疾证、随军家属手续、复员退伍军人证明等)向所在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符合申请乡村公益性岗位条件的脱贫人口(三类人员)持身份证明及户口簿向户籍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3.公益性岗位报名起止时间:2023年3月27日--3月31日。
(二)基层审核
由属地民生服务中心对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复审无异议后,将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料报送灵武市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公示审定
灵武市就创中心依据乡镇(街道)审核情况,研究确定岗位拟安置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安置。
四、安置岗位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服务岗位、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村“两委”后勤保障服务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催缴等工作)、乡村护林员、河(渠)道维护员、环境道路保洁员、乡村“老饭桌”服务员、移民社区服务人员、乡村电商综合服务人员、乡村学校安全员等公益性岗位。
五、岗位管理
公益性岗位根据属地管理要求,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是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乡镇是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应做好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考勤及社保缴纳工作。从聘用之日起,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处罚内容。
附件:1.灵武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员告知书
2.灵武市乡村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员告知书
3.灵武市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
4.灵武市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
灵武市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