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法人)名称:马*龙
身份证号:6421031976****4738
住所(地址): 宁夏灵武市白土岗长流水村
本单位于 2023年 7 月 11 日对你涉嫌违法占地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10月在灵武市白土岗乡长流水村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4.08亩(2717平方米)建设羊棚、草料房、围墙、蓄水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土地之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勘验照片;3、询问笔录;4、《土地面积勘测技术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 2023年 10 月 7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土地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七十三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之规定,同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非法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2至5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717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2、对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裸地2717平方米的土地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捌仟壹佰伍拾壹元(¥8151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帐户名称: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帐号:290001411000002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白土岗乡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